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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

职称证

SDPR-2021-0140011

鲁人社规〔2021〕1号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

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:

现将【jiāng】《山东省【shěng】职称评审管理【lǐ】服务【wù】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【zūn】照执行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9-21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)



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

为进一步【bù】规范【fàn】职称评审程序,加强职【zhí】称评审管理,优化【huà】职称评审服务【wù】,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【hé】水平,根据【jù】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【tīng】国【guó】务【wù】院办【bàn】公厅印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号)、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)、《中共【gòng】山东省【shěng】委办【bàn】公厅山东省人【rén】民政【zhèng】府办公厅印【yìn】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鲁办发〔2018〕1号)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【dìng】的评审标准和程序,对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才品德、能【néng】力、业绩【jì】的评议【yì】和认定。

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、考核、晋升等的重要参考。

第三条

我省【shěng】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(参照公务员法【fǎ】管理【lǐ】的事【shì】业单位除外)、社【shè】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(以【yǐ】下统【tǒng】称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)的专业技【jì】术人才以【yǐ】及自由职业者参【cān】加【jiā】职称评审,适用本办法【fǎ】。

第四条

职称评审坚【jiān】持德才兼【jiān】备、以德【dé】为先、分类评价的原则,科【kē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的职业道德、创【chuàng】新能力、业绩水平和实【shí】际贡献,不【bú】唯学历【lì】、不【bú】唯资历、不唯论文、不唯【wéi】奖项。

第五条

省【shěng】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【shěng】职称评审统筹【chóu】规划【huá】、综合【hé】管理等工作。

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【bù】门牵头负【fù】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【shí】施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。

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【wéi】内【nèi】负责本行业【yè】的职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【lǐ】和组织实施【shī】工作。

第六条

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省级标准、市级标准。

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、市级标准。

省级【jí】标准由省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【shěng】级【jí】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制【zhì】定,省级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负责【zé】解释。

市级标【biāo】准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制定【dìng】,市【shì】级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【shì】。

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

第七条

各【gè】地、各部门(单位【wèi】)开展【zhǎn】职称评审工作,应当【dāng】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(以下【xià】简称评委会【huì】)。

评委会负责评议、认【rèn】定【dìng】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【jì】术水平和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能力,对【duì】组建单【dān】位负责,受组建单位监督。

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,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。

第八条

我省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、中级、初级三个层级。

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,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。

申请组建评委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【yī】)拟评审【shěn】的职称系列(专业)为【wéi】评委【wěi】会组【zǔ】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;

(二)专业技术人才【cái】数量达到一定规【guī】模,且在行业内【nèi】具有【yǒu】重要影【yǐng】响力,能【néng】够代表本专业【yè】领域【yù】相应层次的专业发【fā】展水【shuǐ】平;

(三)具有符合规定条件、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;

(四)具有【yǒu】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规【guī】章制度【dù】和组织开展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【gōng】作的【de】能力,办事机【jī】构健全。

第九条

评委会【huì】实行核准备案【àn】管理制度【dù】,评委会备【bèi】案有效期不得超过【guò】3年,有效期满应当重【chóng】新核准备案。

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,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,实行动态管理。

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,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。

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,管理权限分别是:

(一【yī】)高级评委会【huì】: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【zhàng】厅负责核准备【bèi】案,已下放高【gāo】级评审权的,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核准【zhǔn】备案【àn】。

(二)中级评委会:省直【zhí】部门(单位)、省属企【qǐ】业的中级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【hé】准备案,各设【shè】区的市的中级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核【hé】准【zhǔn】备案。

(三)初【chū】级评委会【huì】:省直【zhí】部门【mén】(单位)、省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、企【qǐ】业总部(指【zhǐ】一级企【qǐ】业,下【xià】同)统一审核同意后,由省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厅核【hé】准备案,市直部门(单位)、市属【shǔ】企业的初级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经主管部【bù】门、企业总【zǒng】部统一【yī】审【shěn】核【hé】同意后,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,县(市、区)直【zhí】部【bù】门(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)、各类企【qǐ】业的初级评委会由【yóu】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核准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。

第十条

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,且不能为3的倍数。

评委【wěi】会根据评【píng】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【míng】,设副主任委员【yuán】9-21名。

按职称系【xì】列组【zǔ】建的【de】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【dāng】为【wéi】: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【rén】,中级【jí】评【píng】委会不少于11人,初级评【píng】委会不少于7人。

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。

组建【jiàn】评委会的人【rén】数,按管理【lǐ】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同意后,可以适当【dāng】调【diào】整。

第十一条

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和【hé】法律,具备良好的【de】职业【yè】道德,作风正派【pài】,办事【shì】公道;

(二)具有本【běn】职称系列(专业)或者【zhě】相近系【xì】列(专【zhuān】业)相应层级的职称,从【cóng】事本领域【yù】专业技【jì】术工作,在本【běn】地区本领域【yù】具有较高【gāo】影响力;

(三)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,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;

(四)

同【tóng】时评【píng】审正高级、副高级【jí】职【zhí】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【dān】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专家,原【yuán】则【zé】上应当具备正高级【jí】职称。

单【dān】独组建的副高【gāo】级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,应当【dāng】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【chēng】,其中具备正【zhèng】高级【jí】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【yú】1/3。

中级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评【píng】审专家,应当具备中【zhōng】级及以上职称,其中具备副高级【jí】及以上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人数不得少于2/3。

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,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。

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每年度调整【zhěng】一次【cì】,调【diào】整数【shù】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/3以上。

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。

第十二条

评委【wěi】会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单位【wèi】按【àn】照职称系列(专业【yè】)建立评委【wěi】会专家库,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核准备案。

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。

第十三条

评【píng】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行业内【nèi】具有重要影【yǐng】响力的企业【yè】、事业【yè】单位担任。

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,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兜底组建。

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根据【jù】行业发展【zhǎn】需要,向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【mén】提出职称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方【fāng】案,管理和监【jiān】督所组建的评委会,组织实施职称评审【shěn】具体工作,履行以下主【zhǔ】要【yào】职【zhí】责:

(一)发布年度职称申报通知;

(二)审核职称评审材料;

(三)遴选评审专家;

(四)组织召开评审会议;

(五)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;

(六)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;

(七)对评审结果备案公布等。

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【wèi】可以【yǐ】设立【lì】评委会办事机构,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【wéi】评委会办事机构【gòu】,由其负责职称【chēng】评审的【de】日常工作,接受组建单位【wèi】的指【zhǐ】导、管理【lǐ】和监督。

第三章 申报审核

第十四条

申报职称评【píng】审的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(以下简称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人)应当遵【zūn】守宪【xiàn】法和法律【lǜ】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符合【hé】所申【shēn】报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【jiàn】。

公务员【yuán】、参照公务员【yuán】法管理的人【rén】员、离退休【xiū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。

受党纪【jì】处分、政【zhèng】务处分、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,在处分【fèn】期或影【yǐng】响【xiǎng】期【qī】内,不得参加当年度【dù】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申报评审。

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,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。

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,按准入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

申报人一般按【àn】照职【zhí】称层【céng】级逐级申报职称,高层次人才等评【píng】审有特殊规定【dìng】的除外【wài】。

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【qī】限内提【tí】交申报材料,并【bìng】对申【shēn】报材料的真实【shí】性负责。

申报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。

第十六条

用人单位应当打破【pò】档案【àn】、身份的【de】限制【zhì】,健全本单位职称【chēng】申报推荐程序,对申报人申报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的【de】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【háng】重【chóng】点审核,并在单位内部进行【háng】公示,公示【shì】期【qī】不少于5个工作日,经【jīng】公示无异议的,按照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权【quán】限【xiàn】逐级推荐【jiàn】上报。

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【bào】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【shěn】公示后【hòu】,按照【zhào】属地原则可以【yǐ】由所在地的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【mén】或者人事【shì】代理机构【gòu】推【tuī】荐上报。

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,其申【shēn】报评审材料【liào】可【kě】以由【yóu】人事【shì】代理【lǐ】机构或者所在社【shè】区、乡【xiāng】镇(街道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服务【wù】机构履行审核、公示、上报等程序。

各设区的市应当结合【hé】本地实际,进【jìn】一步明确非公有【yǒu】制经济【jì】组织【zhī】、自【zì】由【yóu】职业者等申报渠道。

第十七条

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开展【zhǎn】年度【dù】评审工作,应当面向【xiàng】社会主【zhǔ】动公开申【shēn】报评审工【gōng】作具体事【shì】项,告知申报【bào】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。

凡是通过法定证【zhèng】照、书面告【gào】知承诺、政府部门内【nèi】部核查【chá】或者部门间核查、网络核验等能【néng】够办【bàn】理的,不【bú】得要【yào】求申报【bào】人【rén】员额外提供【gòng】证明材料。

第十八条

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。单位、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应当对【duì】申【shēn】报材【cái】料进行重点审核把关【guān】,符合要求【qiú】的材【cái】料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到呈【chéng】报部门。

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:

(一)申报评审初级职称的【de】,县(市、区)以【yǐ】下单位的【de】,由其主管部门呈报;设区的市【shì】以上单位的,由申报【bào】人所在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呈报。

(二)申报评【píng】审中级职【zhí】称的,县(市、区)以下单位的,由县(市、区)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会同有【yǒu】关业务主管部【bù】门呈报【bào】,设区的【de】市【shì】以上【shàng】直属单位的,由其主管部门呈报;国有企业【yè】负【fù】责呈报本企【qǐ】业及下【xià】属【shǔ】企业申报【bào】人的材料【liào】。

(三)申报评【píng】审高级职称的,设区【qū】的【de】市以【yǐ】下单位的,由市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【yè】务主管部门【mén】呈报【bào】,省【shěng】直单【dān】位的,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;省属企业总部负责呈报【bào】本企业及【jí】下属企【qǐ】业申报人的材料【liào】。

(四)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,其呈报权限相应降低一级管理。

经审【shěn】查【chá】认为【wéi】不【bú】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有问题的申报【bào】人材料,呈报部门【mén】有权决定不予呈报。

申报材料应当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后,评委会方可受理。

第十九条

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者办【bàn】事【shì】机构应【yīng】当按照职称评审系列(专业)范【fàn】围、申报评【píng】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重点【diǎn】审核。

申报材料【liào】不【bú】符合规定【dìng】条件的,组建单位【wèi】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【bǔ】充更正【zhèng】的全部【bù】内容和时限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。

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本次申报。

第四章 评审管理

第二十条

评【píng】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【jì】划开展【zhǎn】工作【zuò】,原【yuán】则上每年度召【zhào】开1次评【píng】审会议。

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。

因特殊情况无法【fǎ】按时召开的【de】,应当报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【zhèng】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。

第二十一条

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在召开【kāi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,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【bào】人员专业情况,制定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方案和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【zhuān】家建【jiàn】议,报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门同【tóng】意【yì】后组织实施。

评审评议前,应当组织评审【shěn】专家【jiā】进行必要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,学习评审标准【zhǔn】条件【jiàn】、程序等评审文件【jiàn】。

第二十二条

评审会议由主任【rèn】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,评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家应【yīng】当全员出【chū】席。

经过【guò】评议,采【cǎi】取少【shǎo】数服从【cóng】多数的原则,通过无记名投【tóu】票表决,同意票【piào】数达【dá】到出【chū】席会议的评审专【zhuān】家总数2/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

根【gēn】据评审工作需要,评委会可以【yǐ】按照学【xué】科或【huò】者专业组成【chéng】若干【gàn】评议【yì】组,专业评议组组长应当【dāng】由评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家担任。

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【bú】少于3人,负责【zé】对申报人提【tí】出书【shū】面评议意【yì】见,也【yě】可【kě】以不设【shè】评议组,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【zhuān】家按照分【fèn】工,提【tí】出评议意见。

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【gōng】负责评议【yì】的评审专【zhuān】家在评审【shěn】会议上【shàng】介绍评议【yì】情况,作为评委会评议【yì】表决的参【cān】考。

第二十四条

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,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。

评审【shěn】专家及【jí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【gé】遵守评审【shěn】工作【zuò】纪【jì】律,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,不得私【sī】自接收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材料【liào】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。

评审专【zhuān】家及【jí】工作人员与【yǔ】申报人有【yǒu】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客观公【gōng】正的,应当按有关【guān】规定进【jìn】行回避。

评委会组建单位或【huò】者办事机构发现上述【shù】情形的【de】,应当通知【zhī】相关【guān】人员回避。

第二十五条

评审会【huì】议结束时,由主任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或者主持【chí】会【huì】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,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【zì】确认,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【wèi】或者【zhě】办事机构【gòu】印章【zhāng】。

第二十六条

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。

会议记录【lù】内容包括出【chū】席评【píng】审专【zhuān】家、评【píng】审对象、评议意【yì】见、投票【piào】结果等,归档管理。

第二十七条

评审会议结束后【hòu】,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【jié】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【bú】得少于5个工【gōng】作日【rì】。

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【de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【de】,可以【yǐ】在【zài】公【gōng】示期间按照有关规定【dìng】向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【zhě】办事机构申请【qǐng】复查、进行投诉。

申请复【fù】查本【běn】人【rén】评审结果的,应当递交书【shū】面申请,评委会【huì】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认真【zhēn】核查投票结果并书【shū】面告知复查结果。

对公示期间举【jǔ】报反映其他【tā】人的【de】问题线索,由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负责【zé】调【diào】查核实。

第二十八条

公示期结束后,按【àn】照规定报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【wèi】核准【zhǔn】备【bèi】案,核准备案确认后【hòu】行文公【gōng】布、颁发职称证书。

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,但未经核准公布的,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。

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部门或【huò】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【xù】是否符合要求【qiú】,是否存在弄虚作假【jiǎ】、营私舞弊现象,是【shì】否【fǒu】及【jí】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【gè】人复查事项,并对评审通过人员【yuán】材料【liào】进【jìn】行抽查。

第二十九条

评审会议结【jié】束以【yǐ】后,对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【shěn】表决未通过的人员,当年度【dù】不再重新召【zhào】开会议【yì】进行评审。

第三十条

我省不【bú】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,可以按规定委【wěi】托中【zhōng】央直属单位或者【zhě】其他省(直辖市【shì】、自治【zhì】区)代为评审,委【wěi】托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【bù】门出【chū】具。

评委会【huì】书面【miàn】函【hán】告委托【tuō】评审结【jié】果【guǒ】后【hòu】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布职称并办理职称证书,纳入我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。

评委会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再重复办理证书。

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,不予认可。

第五章 评审服务

第三十一条

省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障厅牵【qiān】头负【fù】责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【shè】工【gōng】作,依【yī】托“山东省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管理服务平台”(以下简称管理【lǐ】服务【wù】平台),统一数据标准,规范数据【jù】采集,实现职称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、备【bèi】案等网上办理,为【wéi】职称申报【bào】评审提供便捷化【huà】服务。

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【gòu】应当及【jí】时将职称工作有【yǒu】关的政策【cè】、标【biāo】准、通【tōng】知等【děng】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,并利【lì】用【yòng】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【píng】审工作【zuò】,采【cǎi】集评审数【shù】据。

第三十二条

在保【bǎo】障信息安全和个【gè】人隐私的前提下【xià】,逐步开【kāi】放【fàng】职称信息查询【xún】验证服务。

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,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十三条

从省外、中央驻鲁单【dān】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(转业、自【zì】主择业【yè】)到我省【shěng】的专业技术人员,其【qí】职【zhí】称按【àn】照职称评审【shěn】管理权【quán】限确认。

第三十四条

专业【yè】技术人才因【yīn】工作岗位变动,新【xīn】旧岗【gǎng】位所【suǒ】对【duì】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(专业),可以申【shēn】报改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。

实行“以考代评”的系列(专业),应当参加相应考试。

改系列(专业【yè】)职称申报,应当在【zài】现专业【yè】技术岗位工【gōng】作一年以上,经单位【wèi】考核合格【gé】并【bìng】符合申【shēn】报系列(专业)的职称标准【zhǔn】条件。

申报的职称应当与【yǔ】原取得的职【zhí】称同【tóng】层级,申【shēn】报的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应当【dāng】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【yī】致,当【dāng】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。

改系列前后从【cóng】事专【zhuān】业技术工作的年【nián】限【xiàn】可以累计【jì】计算,相关的业【yè】绩成果【guǒ】可以作【zuò】为申报高【gāo】一级职称的依据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第三十五条

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行【háng】业主【zhǔ】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的【de】监督检【jiǎn】查【chá】,构建政【zhèng】府监管、单【dān】位(行业)自【zì】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。被检查单位、相关机【jī】构和申报人【rén】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【chēng】评审有【yǒu】关的资料,不【bú】得【dé】拒绝【jué】检查或者谎报、瞒报。

第三十六条

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。

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人【rén】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,承诺申报内【nèi】容【róng】及所提供的【de】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真实、准确,用人单位对审【shěn】核推【tuī】荐行为负责,承诺所推【tuī】荐人员申【shēn】报评审资格【gé】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【qíng】况真实【shí】准确,评【píng】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【gōng】作人员承【chéng】诺遵【zūn】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。

第三十七条

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【bù】门和职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门应当【dāng】采取“双随机、一公【gōng】开”加【jiā】强职称工作的监管,通【tōng】过质询【xún】、约谈、现场观【guān】摩【mó】、查阅资料等【děng】形【xíng】式,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【de】评审工作进【jìn】行抽查、巡查,依据有关问题【tí】线索进【jìn】行倒【dǎo】查、复查。

第三十八条

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【chá】部门要加【jiā】强对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的监督【dū】,对违反评审工作纪【jì】律或者利【lì】用职权【quán】徇私舞弊的,应【yīng】当依纪问责【zé】处理。

第三十九条

加强监【jiān】管信【xìn】息归集【jí】共享【xiǎng】,充分运用大数据【jù】等技【jì】术,加强跟踪预警【jǐng】,提高监管智【zhì】能化水平。

第四十条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和职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【guān】部【bù】门依法查【chá】处假冒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、制作【zuò】和销售【shòu】假证等违法行【háng】为。

第四十一条

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【wèi】应当依法执【zhí】行物价、财政部【bù】门核准的【de】收费标准,自觉接受监【jiān】督和【hé】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

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中,涉嫌违规违纪的,按照【zhào】管理权【quán】限和有关规定,予以核【hé】查处理,涉嫌【xián】违【wéi】法犯【fàn】罪【zuì】的,移送公安【ān】、司法机关【guān】处理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

对【duì】能够采用统一标【biāo】准【zhǔn】、统【tǒng】一考试评【píng】价的【de】初、中级职称,逐步推行“以考代【dài】评”的评价方式。

国【guó】家和省已统【tǒng】一实行“以【yǐ】考代评”的职称【chēng】系列【liè】(专业),不【bú】再开展相应层【céng】级职称评审和【hé】认定。

第四十四条

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经评审取得职称的,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;

(二)经考试取得职称的,从考试最后一天(生效时间)起算;

(三)大、中专毕【bì】业生【shēng】转【zhuǎn】正定职取得的职称,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门或者主管部【bù】门审批之日起【qǐ】算。

第四十五条

自主评聘单位的具体办法,另行制定。

涉密领域职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的具体【tǐ】办【bàn】法,由相关部门【mén】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【dìng】。

第四十六条

港澳台【tái】居民、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【zhí】称申报评审,按照国家【jiā】、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,应当符合相【xiàng】应【yīng】专业和【hé】级【jí】别【bié】职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)的标准条件,不【bú】受原【yuán】职【zhí】称资格限【xiàn】制。

第四十七条

本办法自9-21起施行,有效期至9-21。

原省人事厅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(试行【háng】)>和<山【shān】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【shěn】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会组织【zhī】办法【fǎ】>(试行【háng】)的【de】通知》(鲁人发〔2002〕26号)同时【shí】废止【zhǐ】。

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

9-21

印发校核人:杨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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