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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专业【yè】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续教育规定【dìng】实施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》(冀人社规(2018)23号)

截止到目前,河北省继续教育并【bìng】未要求百分百必【bì】须有,但是很多人才依旧开【kāi】始大【dà】量准备继续教【jiāo】育课时【shí】,且,除河【hé】北省之外,其他很多省份都已经硬性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,所【suǒ】以【yǐ】说人才如【rú】果不及时引起关注【zhù】,很有可能【néng】影【yǐng】响【xiǎng】后续【xù】人才的职【zhí】称申报。 ………

职称证

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文件冀人社规【2018】23号



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印发《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市(含定【dìng】州、辛【xīn】集市)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相关【guān】单位【wèi】,各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基地、施教机构∶

为【wéi】深入贯彻落实《河北省【shěng】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育【yù】规定》(河北省政府令【lìng】【2017〕第3号),进一步提【tí】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【zuò】质量和水【shuǐ】平,经厅务【wù】会研【yán】究同意【yì】,现将《河北省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规定实施办法》印发给【gěi】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【rèn】真贯彻【chè】执行。

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9-21

(此件主动公开)

联系单位∶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

监督电话∶0311—88616010



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推动【dòng】继续教育事业【yè】健【jiàn】康发【fā】展,规范继续教育活动,根据《河北【běi】省【shěng】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员继续【xù】教育规定》(省政府令〔2017】第【dì】 3 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《规定【dìng】》所称【chēng】继续教育是【shì】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【jìn】行知识更新、补【bǔ】充【chōng】、拓展和能力提【tí】高的教育活【huó】动【dòng】,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【chóng】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 继续教【jiāo】育工作实行【háng】统筹规划【huá】、分【fèn】级负责、分类指导【dǎo】的【de】管理体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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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【zé】编制全省继【jì】续教育规【guī】划【huá】及年【nián】度工作计划;确定并发【fā】布全【quán】省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公【gōng】需科目,指导编制专【zhuān】业科目【mù】指南;制【zhì】定全省继续教育宣传、奖惩、评估、监督检查等政策;组织实施国家和省【shěng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重【chóng】大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和示范【fàn】性培训等工【gōng】作。

设区的市【shì】、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负责按照省统【tǒng】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【yù】内继续【xù】教育规划,组织【zhī】本区域专业技【jì】术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在【zài】省【shěng】继续教育公【gōng】共【gòng】服务【wù】平台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,指导本区域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。

(二)省【shěng】行【háng】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负责【zé】贯彻落实全省【shěng】继续教育规划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【nèi】,做好本行业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的规划、管理和实施工作。按【àn】程【chéng】序制定发布【bù】本行业专业科目继【jì】续教育科目【mù】指南【nán】。

(三)行业协【xié】会及【jí】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发挥服务、咨询、沟通、协调作【zuò】用【yòng】,积极协助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开展继续教育【yù】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。

第四条【tiáo】 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,所需费用【yòng】由用【yòng】人单位在职工【gōng】教育培训【xùn】经费【fèi】中列支。企业和其他社【shè】会组织按照【zhào】本单【dān】位职工年【nián】度工资总额的1.5%足额提【tí】取并【bìng】合理使【shǐ】用职工教育【yù】培【péi】训经费;从业人员技【jì】术素质要求较高、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任【rèn】务重、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【àn】 2.5%提取;事业单位提取和【hé】使用职【zhí】工【gōng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培训经费参照【zhào】企业相关规定执行。职工【gōng】教育培训经费提【tí】取和使用国家出台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二章 学时认定

第五【wǔ】条【tiáo】 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【jì】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,以学时为计量单【dān】位,以学时累计的【de】方式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实名制【zhì】登记。

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每年【nián】度参加继续教育总学【xué】时不少【shǎo】于90 学时。其中公需科目不【bú】少于30学时、专业科【kē】目不少于60学时【shí】。

第【dì】六条【tiáo】 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参加公【gōng】需科目【mù】继【jì】续教育,应在全省统一招标的继续教【jiāo】育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进行,经考试【shì】合【hé】格的,可以获得所【suǒ】学学时,其学【xué】时【shí】以平台记录为准。

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,除【chú】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另有【yǒu】规【guī】定外,按下列办法计算学时∶

(一)参加国家【jiā】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【píng】比或【huò】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组织的专项【xiàng】知【zhī】识考试,成绩【jì】合格的按 36学【xué】时计算。

(二)参加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、行业主管部门(或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认【rèn】可的专业类机构【gòu】)组织的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班、研【yán】修【xiū】班、进修【xiū】班学习或学【xué】术会议、讲座【zuò】、访问【wèn】等专业学术活动【dòng】,可按每天不超过8学时计【jì】算【suàn】。

(三【sān】)到高校、科研院所学习进【jìn】修,每个月按【àn】15学时计算,每年【nián】累【lèi】计不超过【guò】90学时。

(四)参加网络远程教育、移动端学习,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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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参加本【běn】单位组【zǔ】织的对【duì】口专业类【lèi】专题学习、培训、讲座【zuò】等继续教育活动,可按每天4学时【shí】计算【suàn】。

(六【liù】)参【cān】加对口【kǒu】专【zhuān】业类【lèi】在职学历(学位)教【jiāo】育,每门考试考核合【hé】格的课程【chéng】可按10学时计算。

第【dì】八条 实行继续教育学分【fèn】制的行业【yè】,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应【yīng】结合工作实【shí】际制定学分与学时转换办【bàn】法。

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

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厅【tīng】依《规定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,网络大学【xué】为【wéi】全【quán】省统一【yī】的【de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【jiāo】育网络服务平台。依托【tuō】网络大学建立政策咨询【xún】、电子证书实【shí】名认证、专业技术人 员信息管理、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专家库【kù】及公需【xū】科目、专业科目指南【nán】发布等系【xì】统。主要【yào】承担全省继【jì】续教育工作【zuò】的【de】日常管理,提供【gòng】公需【xū】科目、专业科目继续教育【yù】远程服务。

第十条 河北【běi】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大学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设置二级【jí】管理服务平台,提供报名、缴【jiǎo】费、学【xué】习、管理、查询【xún】、统计等【děng】功能。

河北继续教育网【wǎng】络大【dà】学为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【bù】门、施教【jiāo】机构、用人单位提供信息【xī】上传、学情查询、统计分析、证书记载等管【guǎn】理服务【wù】。

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各级职称评审 、职【zhí】业资格鉴定等职能部门【mén】提供【gòng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继续教育【yù】查询、审验等服务【wù】。

第十一条【tiáo】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借助互【hù】联网、移动【dòng】通信网和【hé】虚拟专用网等建设远程继续教【jiāo】育云平台,支持【chí】 PC 端【duān】、移动端APP互联切换,实【shí】现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育的泛在学习【xí】。

第四章 施教机构

第十二条【tiáo】 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【bù】门、有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门委【wěi】托依法【fǎ】成立的高【gāo】等学校【xiào】、科研单位、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(以下【xià】简称施教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)举办继续【xù】教育活【huó】动的,应【yīng】当依法通过招标【biāo】方式选择,并【bìng】与【yǔ】施教机构签订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【yì】务。有关信【xìn】息应在河北【běi】继续【xù】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公布。

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【jiāo】育施【shī】教【jiāo】机构由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。

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【yīng】认真【zhēn】执行《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》等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政策法规,承担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年度【dù】公需【xū】科目、专业科目等继续【xù】教育任务。按照本《办法》规定对参训学员实名登记。负责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学习档案和电子证书管理,保【bǎo】障参【cān】训学员信【xìn】息安【ān】全,为【wéi】参训【xùn】学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【wù】。

第五章 电子证书管理

第十四【sì】条 县级以上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、省直各单位【wèi】、有关施【shī】教机构统一使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【wù】平台【tái】,按照统一【yī】模式【shì】、分级管理、逐【zhú】步【bù】实【shí】施的原则建立【lì】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电子证书管理体系【xì】。

第十五【wǔ】条 电子证书实行一人一证【zhèng】,证【zhèng】书【shū】编号与本人身份证号一致。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通过河北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网络大学服务平台进行【háng】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登记学【xué】习,自动【dòng】生成电子证书编号【hào】。

第十六【liù】条 电子证书主【zhǔ】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接受继续教育起止时间、学时、内容、成绩、施教机构【gòu】等情况【kuàng】,作【zuò】为【wéi】职称【chēng】评聘【pìn】、岗位【wèi】聘任(聘用)、工作考【kǎo】核【hé】、职业注册、申请【qǐng】各种奖项等工作【zuò】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七条 电子证书【shū】登记工作按照谁组【zǔ】织谁【shuí】登记原则由【yóu】施【shī】教机构或用人单位通过河北【běi】继续教育网络大【dà】学服务【wù】平台进【jìn】行。并【bìng】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【liào】∶

(一【yī】)参【cān】加国家或省【shěng】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【zhī】识考试【shì】的,应提供【gòng】考【kǎo】试合【hé】格证书【shū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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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参【cān】加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【mén】(或行【háng】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认可【kě】的专业类机构)组织【zhī】的培训班、研修班、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、讲座、访【fǎng】问等【děng】专业学术活【huó】动【dòng】的,应提供【gòng】结业证书【shū】、举【jǔ】办文【wén】件通知、日程安排表等参加活动的【de】有效证明材【cái】料。

(三)到高校、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,应提供邀请函或单位证明。

(四)参加本【běn】单位组【zǔ】织的【de】对口专业类专题学习【xí】、培训【xùn】、讲【jiǎng】座【zuò】等继续教育活动的,应提供举办通知、日程安排表等【děng】参加活动的有效证【zhèng】明材【cái】料。

(五)参【cān】加对口专业类【lèi】在职学历【lì】(学位)教育的,应提【tí】供相关部门出具【jù】的【de】有效证【zhèng】明。

第【dì】十八条 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【bù】门、有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门【mén】负责对【duì】本【běn】地区【qū】、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【dēng】记情况、学时认定情况【kuàng】进行抽查审【shěn】验。

第十九条 设区【qū】的市【shì】、县(市、区)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和【hé】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注册【cè】登记、学时审核、统计【jì】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六章 保障措施

第二十【shí】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【tóng】有【yǒu】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定期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【zhǎn】绩效【xiào】评估。评估【gū】的主要内容;依【yī】法施教、办【bàn】学条【tiáo】件、师资队【duì】伍【wǔ】、教【jiāo】学质【zhì】量、电子证书登记、信息安全等。

绩效评估可组织专家或【huò】委托【tuō】第三方评估机构实【shí】施,评【píng】估结【jié】果作为对继【jì】续教育项目【mù】支持和认定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施教机构的重要【yào】依据。

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【shàng】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【yīng】会【huì】同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【mén】将诚信制度建【jiàn】设纳入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工【gōng】作全过程。建【jiàn】立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诚信黑名单,实行【háng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施教机【jī】构失【shī】信退出机制。要与市场监管、教育、科技、金融、司法及其他部【bù】门逐步建立【lì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,实施信【xìn】用惩【chéng】戒激励【lì】机制。

第【dì】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【mén】应加强对【duì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【chǎng】监管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【duì】在继【jì】续教育工【gōng】作中做【zuò】出显【xiǎn】著成绩的施【shī】教机构、单位及【jí】个人给予表彰【zhāng】和激【jī】励。对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工作开展不力【lì】、管理不规范【fàn】、登记信息【xī】失实及绩效【xiào】评估较差【chà】的【de】施教机构、单位及【jí】个人予【yǔ】以通报。

对虚假宣传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乱收费、制【zhì】售【shòu】假证书、组织【zhī】他人进行网络【luò】学【xué】习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等扰乱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秩序的【de】,要【yào】依法及时查处。

第二十三条【tiáo】 县级以上【shàng】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【mén】应建立【lì】继续教育投诉举报【bào】长效机制。对施教机构、用人单位及【jí】个【gè】人在【zài】继【jì】续教育【yù】活动中存在的【de】涉嫌违法违规行为,公民、法人【rén】或【huò】其他【tā】组织可以通过电话、网络、信【xìn】件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或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投诉举报。受理部门应对投【tóu】诉举报线索及时【shí】调查、认【rèn】真核实、依【yī】法办理。

第七章 创新发展

第二十四条【tiáo】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应推动落实《深入【rù】推进京津冀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区域合作的实施意【yì】见【jiàn】》,加快实【shí】施京津【jīn】冀继续教【jiāo】育证书互认、急需紧缺人才互训【xùn】、继续教育基地资【zī】源共【gòng】享、公需科目网络服务平台【tái】共建等工作,全【quán】面提【tí】升我省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工【gōng】作水平。

第二【èr】十五【wǔ】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加大雄安新区继续教育工作支持力【lì】度。主动对接新【xīn】区重点【diǎn】项目、重大工程人才需求,在高研班遴选【xuǎn】、继续教育【yù】基地【dì】建设、岗【gǎng】位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、急需紧【jǐn】缺人才培【péi】养等【děng】方面向雄安【ān】新【xīn】区【qū】倾斜。围绕【rào】战略性新兴产业,积【jī】极【jí】探索产学研训相【xiàng】结合、项目+人才+培训的【de】继续教育【yù】新模式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9-21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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