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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【guī】定》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【yuán】和社会保障部令【lìng】第25号【hào】

《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【dìng】》已【yǐ】经9-22人力资【zī】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【zhàng】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【tōng】过,现予公布,自9-22起施行。 中文【wén】名: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【hé】社会保【bǎo】障部令第25号【hào】 发布单【dān】位: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人【rén】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继 ………

职称证

《专业技术人员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规定【dìng】》已经9-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【bù】第70次部【bù】务会讨论通【tōng】过,现予公【gōng】布【bù】,自9-22起施行。

中文名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

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
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【xù】教育活动,保障【zhàng】专业技术人员权益【yì】,持续提【tí】高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素质,根【gēn】据有【yǒu】关法律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和【hé】国务院【yuàn】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【jí】社会【huì】团体【tǐ】等组织【zhī】(以下【xià】称用人单位【wèi】)的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继续【xù】教育(以下称继续教育),适用【yòng】本规定。

第三条【tiáo】 继续教育应当【dāng】以经济【jì】社会发展【zhǎn】和科技进【jìn】步为导向,以能力建设为【wéi】核心【xīn】,突出针对【duì】性、实用【yòng】性和前【qián】瞻性,坚持理【lǐ】论联系【xì】实际、按需施教、讲求实效【xiào】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。

职称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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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。

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应当【dāng】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【yè】发展的【de】要求【qiú】,积极参加继【jì】续教育,完善【shàn】知识结构【gòu】、增强【qiáng】创新能力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水【shuǐ】平。

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、社会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。

国家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的【de】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参加【jiā】继续【xù】教育所【suǒ】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【guān】规定予以保障。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位等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,不断加大【dà】对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继续教【jiāo】育经费的【de】投入。

第六条【tiáo】 继续教育工作实【shí】行【háng】统筹规划、分级负责、分类【lèi】指导的管理体制【zhì】。

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部负责【zé】对全国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续教育【yù】工作【zuò】进行【háng】综合管理【lǐ】和统筹协调,制定【dìng】继续教育政策,编制【zhì】继续【xù】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
县级以【yǐ】上地方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负【fù】责对本地区【qū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【zuò】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【shí】施。

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【fàn】围内依法【fǎ】做【zuò】好本行【háng】业继续教育的规划【huá】、管理和实施工作【zuò】。

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

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
公需【xū】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应当普【pǔ】遍掌握的法律【lǜ】法【fǎ】规、理论【lùn】政策、职业【yè】道【dào】德、技术信息等【děng】基【jī】本知【zhī】识。专业科【kē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【shì】专业【yè】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方法等【děng】专业知识。

第八条 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参加继续教【jiāo】育的时间,每年累【lèi】计应不【bú】少于90学【xué】时,其中,专业科目一般不【bú】少于总学【xué】时的2/3。

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通过下【xià】列方【fāng】式参加继续教育的,计入本【běn】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【shí】:

(一)参加培训班、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;

(二)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;

(三)参加远程教育;

(四)参加学术会议、学术讲座、学术访问等活动;

(五)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
继续教育方式【shì】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【fǎ】,由【yóu】省【shěng】、自治区【qū】、直辖市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制定。

第九条 用人单【dān】位可以【yǐ】根据【jù】本规【guī】定,结合本单位发展战【zhàn】略【luè】和岗位要求【qiú】,组织开展继续教育【yù】活动或者参加本【běn】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【yù】活动【dòng】,为【wéi】本单位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参加继【jì】续教育【yù】提供便利。

第【dì】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根据岗位要求【qiú】和职业发展需要,参加本单【dān】位组织【zhī】的【de】继续教育活【huó】动,也可以利【lì】用业余时间或者经【jīng】用人单位同【tóng】意利用工作时间,参加【jiā】本【běn】单位组织【zhī】之外的【de】继续教育活动【dòng】。

第十一条 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按照【zhào】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【zhí】业资格要求【qiú】工作的【de】,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【jiā】继续【xù】教育活【huó】动提供保【bǎo】障。

第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,脱产或者半脱产【chǎn】参加继续教育活【huó】动的【de】,用人单【dān】位应当【dāng】按照国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或【huò】者与劳【láo】动者的约【yuē】定,支付工资、福利等待遇。

用人单位【wèi】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【jiān】之外参加继续教育【yù】活动的,双方应当约定费用【yòng】分【fèn】担【dān】方式【shì】和相关待【dài】遇。

第【dì】十三条 用人单位【wèi】可以与生产、教学、科研等单位联【lián】合开展继续教【jiāo】育活动,建立生【shēng】产【chǎn】、教【jiāo】学、科【kē】研以及项目、资金、人【rén】才相【xiàng】结合的继续【xù】教育模式。

第十四条 国【guó】家通过【guò】实施重大【dà】人【rén】才工程和继【jì】续教育项目、区【qū】域人【rén】才特殊培养项目、对口支援等方式,对重点领域、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【de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工作给予扶【fú】持【chí】。

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

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应当【dāng】遵【zūn】守有关学习【xí】纪律和【hé】管理制度,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【yù】学时【shí】。

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【de】,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不得指定【dìng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机构。

第十六条 用人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应当【dāng】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【jì】续教育与使用、晋【jìn】升相衔接的激励【lì】机制,把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【kuàng】作为专业技【jì】术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考【kǎo】核评价、岗位聘【pìn】用【yòng】的重要依据。

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参加继续教育【yù】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【yè】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【píng】定上一级【jí】资格的重要条【tiáo】件。有关法律法规【guī】规定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参【cān】加继续教育作【zuò】为职业资格登记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注册的【de】必要条件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七条 用人单【dān】位应当建【jiàn】立继续教【jiāo】育登记管理【lǐ】制度,对专业技术人员参【cān】加继续教育的种类、内容【róng】、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【guǒ】等情况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记录。

第【dì】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、科【kē】研院【yuàn】所【suǒ】、大【dà】型企业的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机【jī】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【gòu】(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)可以面向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提供继续【xù】教育服务。

继续教育机【jī】构应当【dāng】具备【bèi】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【de】场所【suǒ】、设施、教材和人员,建立【lì】健【jiàn】全相应的组织机【jī】构和管理【lǐ】制度。

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【dāng】认真实施继续教【jiāo】育教学计划,向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公开【kāi】继续教育的范围【wéi】、内【nèi】容、收费项目及【jí】标【biāo】准等【děng】情况,建立教【jiāo】学档案,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【chū】具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。

继【jì】续教育机构【gòu】可以【yǐ】充【chōng】分【fèn】利用现代信息【xī】技术开展【zhǎn】远【yuǎn】程教育,形成【chéng】开放式的【de】继续教育网络【luò】,为基层、一线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更新行业内的专业新知识结构【gòu】、提高能力【lì】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【de】服务。

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,聘【pìn】请具有【yǒu】丰富实践经验、理【lǐ】论水平高的业【yè】务骨干和专家学者,建设继续教【jiāo】育师资【zī】队【duì】伍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【gāo】、社会效益【yì】好、在【zài】继【jì】续教育方【fāng】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【de】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机构【gòu】,建设国家级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员继续教育基【jī】地。

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和【hé】有【yǒu】关行业主管部门可【kě】以【yǐ】结合实际,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区域【yù】性、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【jì】续教育基地。

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会同有关【guān】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和行【háng】业组织【zhī】,建立健全继【jì】续教育公【gōng】共服务【wù】体系,搭建【jiàn】继续教育公共【gòng】信息综合服务平台,发布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公需科目【mù】指南和专【zhuān】业科目指南【nán】。

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和行【háng】业组织【zhī】,根据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不同岗位、类别和层次【cì】,加强课程和【hé】教材体【tǐ】系【xì】建设,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,促进优质资源共享【xiǎng】。

第二十三条 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【guān】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直接举办继【jì】续教育活动的,应当突出公益性,不【bú】得收【shōu】取费【fèi】用。

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委托【tuō】继续教育【yù】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【huó】动的,应当【dāng】依法通【tōng】过招标等方式选【xuǎn】择,并与【yǔ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机【jī】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【tóng】,明确【què】双方【fāng】权利和义务。

鼓励和支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。
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四条 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【jiāo】育统计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,对继续教育人【rén】数、时间、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【cháng】规统【tǒng】计和随机统计,建【jiàn】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【qíng】况数据库。

第二十五【wǔ】条 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【bù】门或者其委【wěi】托的【de】第三方评估【gū】机构可以对【duì】继续教育效果【guǒ】实施评估,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支持的【de】重要参考。

第【dì】二十六条 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【dāng】依法对用人单【dān】位、继【jì】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【dìng】的情【qíng】况进行监督检查【chá】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七条【tiáo】 用人单位违反【fǎn】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五【wǔ】条第【dì】二款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规定的,由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责令改正;给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造成损害的,依【yī】法承担赔偿责任【rèn】。

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【tiáo】第【dì】一款【kuǎn】、第十五条第【dì】一款规定【dìng】,无正当【dāng】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【xí】期间违反学【xué】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,用人单【dān】位可【kě】视【shì】情节给予批评【píng】教【jiāo】育、不予报销【xiāo】或者要【yào】求退【tuì】还学习费用。

第二【èr】十九条【tiáo】 继续教育【yù】机构违【wéi】反本【běn】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【guī】定的,由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或者有【yǒu】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【lìng】改正,给予警告。

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【qí】工作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,在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【zhēn】履行职责或者【zhě】徇私舞弊、滥用职【zhí】权、玩【wán】忽【hū】职守的,由【yóu】其上级【jí】主管部门或者【zhě】监察机【jī】关责令改正,并【bìng】按照管理权限【xiàn】对直接负责【zé】的【de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【yī】法予【yǔ】以处【chù】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【dì】三十一条 本规定【dìng】自【zì】9-22起施行。9-22原人事【shì】部发布【bù】的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》(人核【hé】培发〔1995〕131号)同【tóng】时废【fèi】止。

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:
这【zhè】是老政策【cè】文件了,没【méi】想到还在继续沿【yán】用,现在职称办理越来越麻烦【fán】了!职称办理的要求【qiú】其实【shí】并【bìng】没有人性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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