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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

职称证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【dì】评【píng】价水利工程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员的能【néng】力和水平【píng】,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【gōng】作的制【zhì】度化、规【guī】范化和科学化,根据【jù】《工程技术【shù】人员职务【wù】试行条例》(职改字〔1986〕 第 78 号)、《中【zhōng】共【gòng】中央办公厅 国【guó】务院办【bàn】公厅印发关于【yú】深【shēn】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【jiàn】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 号)和【hé】《中共【gòng】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【fǔ】办公厅【tīng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

(浙委办发〔2018〕4 号【hào】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水利【lì】工作实【shí】际, 制定本评价条件【jiàn】。

第二【èr】条 本评价条件【jiàn】为从【cóng】事水利工【gōng】程技术【shù】开发、规划【huá】设计、建设管理、运行【háng】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【zài】职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申报 评审水利专业工程【chéng】师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。其适用 范围如下:

(一)技术开发

从事水利【lì】工程技【jì】术服务【wù】、试验测试、应用开发、信【xìn】息【xī】化等工 作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。

(二)规划设计

从【cóng】事水利规划【huá】、勘测、设【shè】计咨询、环境【jìng】评价、建设后【hòu】评价等 工作的专业技【jì】术人【rén】员。

(三)建设管理

从事水利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施工技术、施【shī】工管理、施工监【jiān】理【lǐ】、质【zhì】量与安全 监督【dū】、工程概(预)算【suàn】、造价【jià】咨【zī】询、审价、招标代理、设备安装 等工作的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。

(四)运行管理

从事【shì】防汛防台抗【kàng】旱、水【shuǐ】文、水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、水【shuǐ】利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建设与管理、 农村水利【lì】、水土保持【chí】、水政监察、水利政策法规等【děng】区域水利管理 和水利【lì】工程运行管理工【gōng】作的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。

第【dì】三条 建立省水【shuǐ】利工程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【yuán】工【gōng】程师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【zhí】资格量化【huà】评分标准,并根据行业发【fā】展情况适时调整【zhěng】完【wán】善。

第【dì】四条 按【àn】照本评价【jià】条件评审通过【guò】并获【huò】得水利专【zhuān】业工程师【shī】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【zhě】,表明持证人具有【yǒu】相应的专业技 术水平【píng】。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

遵守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【de】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,热爱本【běn】职工作,履行岗【gǎng】位职责,努【nǔ】力完【wán】成实际工【gōng】作 任务,积极【jí】为我省水利【lì】事业发展服【fú】务【wù】。

第六【liù】条 申【shēn】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职资格人【rén】员须具备【bèi】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具有本专【zhuān】业或相关【guān】专业大【dà】学专科【kē】及以上学【xué】历【lì】,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【wù】任职资格后,实际聘【pìn】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【chéng】师工作 4 年以上。

(二【èr】)不具【jù】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,但按【àn】本评价条件量化 评分标准,自评【píng】分达【dá】到【dào】规定分值【zhí】并经两名水利【lì】高级工程师实名推 荐的。

第七条【tiáo】 申报水利专业高级【jí】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【tiáo】件之【zhī】一【yī】:

(一【yī】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取【qǔ】得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 职资格后,实际聘任从事水【shuǐ】利专【zhuān】业工程师【shī】工作【zuò】 2 年【nián】以上。

(二【èr】)具有【yǒu】本【běn】专业或【huò】相【xiàng】关专业大学本科【kē】学历、研究生学历或 硕【shuò】士学位,取得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职资格后,实际聘任从事【shì】水利专【zhuān】业 工程【chéng】师工作 5 年以上。

(三【sān】)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【de】学历和资历,但按本【běn】评价条件量 化评分【fèn】标准【zhǔn】,自评分达到【dào】规定【dìng】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【chéng】师实【shí】名 推荐,并经各中级评【píng】审委【wěi】员会推【tuī】荐【jiàn】通过的。

第八条 获【huò】得以下学历(学位),经考核合格,可认定或初定【dìng】相【xiàng】应的专业技【jì】术职务【wù】任职【zhí】资格:

(一)博士后流动站、工作站【zhàn】出站人员【yuán】,在站期间能够圆满【mǎn】 完成研【yán】究【jiū】课题,并【bìng】取得科研成果,经考核合格,按省有关规【guī】定可 认定相应【yīng】副高级【jí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【zī】格。

(二【èr】)获得博士学位【wèi】,经考核合格,按省【shěng】有【yǒu】关规定可初定工 程师职务任职【zhí】资【zī】格。

(三【sān】)研究生毕【bì】业或【huò】获得硕士学位,从事水利专【zhuān】业工作【zuò】满 3 年(学历或学【xué】位【wèi】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【yè】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【xiàn】可以 累计【jì】,但学历【lì】或学【xué】位取得后【hòu】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 1 年),经【jīng】考核【hé】合格,按省有关规定可初【chū】定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职资格。

第九条 在满【mǎn】足第【dì】十一条【tiáo】(一)、(二)、(三)款基础上,符【fú】合【hé】下列条件之一,可直接经省【shěng】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【gāo】级职【zhí】务【wù】评审委【wěi】 员会审【shěn】定水利专业高级【jí】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职资格:

(一)在【zài】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【zuò】中取得重要成果。国【guó】 家科【kē】学【xué】技术奖获奖人员;省科学技术【shù】奖和【hé】大【dà】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 等【děng】奖及以上获【huò】奖人员或二等【děng】奖的前五名完成【chéng】人。

(二)在【zài】水利专业【yè】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【dì】一作【zuò】者或通【tōng】讯 作者(国【guó】内【nèi】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【wèi】)在 SCI 二区期【qī】刊正式【shì】发表论文1 篇以上【shàng】。

(三)在水利专业【yè】技术领【lǐng】域【yù】做出重【chóng】大贡献或突出【chū】成就获得的 省(部)级劳动模范。

(四【sì】)已公布实施的【de】国家或水【shuǐ】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【rén】。国 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【rén】。

(五)全【quán】国水利行【háng】业职业技【jì】能竞赛【sài】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【yè】职【zhí】 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(提供【gòng】 5 项专业业绩【jì】参考【kǎo】)。

第十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【zhuān】业与申【shēn】报的专业不一致【zhì】或【huò】不相近的,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。取【qǔ】得不同专业【yè】学【xué】历(学位),但其中 一个【gè】专【zhuān】业学历(学位【wèi】)为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【jìn】专业的,其【qí】学历(学 位)可按取【qǔ】得的最【zuì】高【gāo】学历(学位)认定。

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

(一)年度考核等次要求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【rèn】职资 格的,近 4 年【nián】的【de】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【shàng】;申报水利【lì】专业高级工程【chéng】师职务任职【zhí】资格【gé】的,近 5 年的年度【dù】考【kǎo】核均为合格以上。

(二)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要求。申【shēn】报水利专业工【gōng】程师、高级工程师职【zhí】 务任职资【zī】格的,应【yīng】满足《浙江省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、《浙 江省水利专业【yè】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【jì】续教育学【xué】时登记细则(试行)》要求。

(三)评聘结【jié】合【hé】要求。事业单位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申报【bào】水利专业【yè】 工程师、高级工程师职【zhí】务任【rèn】职资格的,应符合国【guó】家、省评【píng】聘有关【guān】 规定。

(四)考【kǎo】试与【yǔ】评【píng】审。申报评【píng】审水利【lì】专业工程师、高级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师 职务任【rèn】职资格【gé】人员,应参加浙江省【shěng】水利专业工【gōng】程师、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【zī】格评价业务考试,考试【shì】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【bào】评 审【shěn】,评比得【dé】分【fèn】 3 年有【yǒu】效(工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委【wěi】评审【shěn】人员【yuán】)。高级工程【chéng】师职【zhí】务任职【zhí】资格评【píng】价【jià】业务【wù】评价【jià】评比得【dé】分为评价的量化指标 之一,评审时取 3 年内最高分计入。

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

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较系统地【dì】掌握【wò】本【běn】专业必备【bèi】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知识, 了解本专业新【xīn】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【xīn】材料的【de】现【xiàn】状和发展趋势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有【yǒu】运用本专业领【lǐng】域的【de】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【guǒ】,进行水【shuǐ】利工程【chéng】技术服【fú】务、试【shì】验测试、应用技术开发、信【xìn】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;

2. 获得水利工程技【jì】术方面国家【jiā】专【zhuān】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,或转【zhuǎn】让专利 1 项以上;

3. 参与完【wán】成【chéng】县级以上综合技术课题项目(且【qiě】至少为单项课题报告的【de】主【zhǔ】要编写【xiě】者)1 项【xiàng】以上【shàng】;

4.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

项以上;

5. 参与编写【xiě】完成有关技术【shù】标准、规程【chéng】、规范、标准设计图【tú】集、 工法、造价定额、咨【zī】询报【bào】告等 1 项以上,并经【jīng】批准实【shí】施;

6. 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 1 项以上;

7. 参与完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、新材料【liào】革【gé】新和推【tuī】广应用 1 项以上,并取得【dé】实【shí】效。

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较系【xì】统地掌握【wò】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【lǐ】论知识和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知识, 了解本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【bèi】、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有运用本专业技【jì】术标准【zhǔn】和规程、规范,有参【cān】与水【shuǐ】利【lì】规【guī】划、 勘测、设计与咨【zī】询的【de】经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县级【jí】以上科技奖【jiǎng】项【xiàng】获【huò】得者,或市厅级以上勘测【cè】、设计、咨询成果奖【jiǎng】获得者;

2. 获得【dé】水利工程技术方【fāng】面国【guó】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【xiàng】以上,或转让专【zhuān】利 1 项以上【shàng】;

3. 参与编【biān】制完成【chéng】流域(区域)综合、专业(专项)水【shuǐ】利规划 1项以上【shàng】;

4. 参与完成大、中型水利工程勘测【cè】、设计工作 1 项以上,或主持完【wán】成水土保持【chí】规【guī】划设【shè】计【jì】、涉水专题论【lùn】证等项目 2 项以上【shàng】;

5. 主持完成小型【xíng】水利工程勘测、设计工作 1 项以上,或参与完【wán】成【chéng】小型水利【lì】工程【chéng】勘【kān】测、设计工作 3 项以上【shàng】;

6. 参与编写完【wán】成有关【guān】技【jì】术标准【zhǔn】、规程、规范、标【biāo】准设计图集、 工法、造价定额、咨询【xún】报【bào】告等 1 项以上,并经批【pī】准实施;

7. 参与完成新【xīn】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【fāng】法、新【xīn】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,并取得实效【xiào】。

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【yè】必备的专业【yè】理论知识和专【zhuān】业技术知识, 了【le】解本专【zhuān】业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【xīn】设备、新【xīn】材料的【de】现状和【hé】发展趋势【shì】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有【yǒu】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【guī】程、规范,掌握招标【biāo】、投标、 合同管理及【jí】质【zhì】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【qiú】,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的 施工、监理【lǐ】、施【shī】工方案或施工【gōng】图审查、造价咨询、招标【biāo】代理以及 项目管【guǎn】理等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的经【jīng】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县级以上【shàng】科技奖【jiǎng】项的获得者,或市厅级优秀工程【chéng】奖等【děng】获奖【jiǎng】工程的参加者;

2. 获【huò】得水利工程技术方【fāng】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【shàng】,或转让专【zhuān】利 1 项【xiàng】以上;

3. 参与完【wán】成大、中型水利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施工建设【shè】 1 项【xiàng】以上,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【jiàn】设 1 项以上,或参【cān】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【chéng】等【děng】施工建设 3 项以【yǐ】上,投产【chǎn】后运行正【zhèng】常;

4. 参与编写【xiě】完【wán】成本专业技术标准【zhǔn】、施工规程、管理【lǐ】办法、设计【jì】标准图集、工法【fǎ】、造价定额、咨询报告等 1 项【xiàng】以上【shàng】,并经批准实施【shī】;

5. 参与完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、新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革【gé】新和推广应用【yòng】 1 项【xiàng】以上,并取得显著效益;

6. 参与完成【chéng】水利工程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的招标【biāo】代理【lǐ】或工程造价【jià】咨询成【chéng】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【hé】 3 个及以上。

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较系【xì】统地掌握【wò】本【běn】专【zhuān】业必备的专业理论【lùn】知识【shí】和技术知识,了解【jiě】 本专业新技术、新【xīn】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【de】现状和发展趋势。

(二)工作经历和能力

具有运用本专【zhuān】业技术标准和规【guī】程【chéng】、规【guī】范,掌握【wò】工程运行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 管理的要求,有参与【yǔ】区域【yù】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【háng】与【yǔ】管理技术工 作的经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【xiàng】获得者,或市【shì】厅级【jí】以上【shàng】优【yōu】秀工程咨询奖、 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【jiǎng】项的获得者【zhě】;

2. 参与【yǔ】编写完成重点江河【hé】、重点工程的水情【qíng】测【cè】预报、防【fáng】汛抗旱【hàn】调度方案【àn】、防洪防台预案、站网规划、水文水【shuǐ】资【zī】源分析评价等 3 项【xiàng】以上;

3. 参与完【wán】成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【lǐ】 1 项以【yǐ】上,或参与完成【chéng】小型水【shuǐ】利工程【chéng】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【shàng】;

4.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【jiàn】著作【zuò】权 1 项以上【shàng】,或转让专利 1 项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;

5. 参【cān】与编制【zhì】完成水【shuǐ】利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运【yùn】行管理的技术标准【zhǔn】、规程、规范、标准设【shè】计图集、工法【fǎ】、造价定额、咨询报告、专题报告等 1 项以上,并经【jīng】批【pī】准实施;

6. 参【cān】与完【wán】成【chéng】水利工程运行【háng】状况的鉴定分析,制定【dìng】维修、除险【xiǎn】加固实施方案 1 项以上,并【bìng】取得实效;

7. 参与完【wán】成技术【shù】发【fā】展规划和组织【zhī】实施方【fāng】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,并取得实【shí】效;

8. 参与完成水【shuǐ】事违【wéi】法案【àn】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【jiě】3 项以上【shàng】, 并取得【dé】实效【xiào】;

9. 参与完成水文【wén】测站的水雨情或【huò】重【chóng】要水【shuǐ】利工程的【de】水情、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【jí】资料【liào】整编工【gōng】作 3 项以上【shàng】;

10. 参【cān】与完成新技【jì】术、新【xīn】工艺、新方法、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【yǐ】上,并取得实效【xiào】。

第四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

第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全【quán】面系统地【dì】掌握本专业的基础【chǔ】理论和专【zhuān】业理论知识,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【zhǔn】和规范,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【yán】水【shuǐ】 平的能【néng】力【lì】。

(二)工作经历和能力

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【yù】的理【lǐ】论和现有【yǒu】科研成果,进行新技 术开发和解决重大【dà】技术难【nán】题【tí】,撰写过高水【shuǐ】平的新【xīn】技【jì】术开发方案和

成果报告,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、学习的经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【jiǎng】项的主要获得者,或县级科技【jì】奖【jiǎng】项 2 项以上的【de】主要获【huò】得者;

2.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

上,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;

3. 主【zhǔ】持完【wán】成市厅级【jí】以【yǐ】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(主要参与 2 项以上);

4. 主持完成大、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 1 项以上;

5. 主持完成县级科技项目 2 项以上【shàng】(主要参【cān】与 3 项【xiàng】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);

6.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【jì】术标准、规程、规【guī】范【fàn】、标准设计图集、 工法、造【zào】价定额【é】、咨询报告【gào】等 1 项以上,并【bìng】经市厅级及以【yǐ】上业务主管部门采【cǎi】纳施行;

7. 主【zhǔ】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、新材【cái】料 1项以上【shàng】(主要参与【yǔ】 2 项以【yǐ】上),成效显【xiǎn】著。

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全面系统地掌【zhǎng】握本专【zhuān】业的基础【chǔ】理论和专业理【lǐ】论知识,掌握有 关法【fǎ】律法规、技术标准和【hé】规范,熟悉规【guī】划、设计、咨询等程序和【hé】 内容,具备跟踪本专业【yè】科【kē】技发【fā】展前沿【yán】水平的能力【lì】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有熟练运用【yòng】本专业领域的专【zhuān】业理【lǐ】论【lùn】知识、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,主持水利规划编制、水利工【gōng】程勘【kān】测、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【de】经历和【hé】能力,或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大、中【zhōng】型项目专业负【fù】责人工作【zuò】,协调相关专业技【jì】术工作,指导水利专【zhuān】业工程【chéng】师工作、学习的经【jīng】历和能【néng】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市【shì】厅级【jí】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【huò】得者,或县级科技【jì】奖【jiǎng】项 2 项【xiàng】以上的主要获得者,或省部级以上勘测、设计【jì】、咨【zī】询成果奖的获【huò】 得【dé】者;

2. 获得【dé】水利工【gōng】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【zhuān】利【lì】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,或转让【ràng】发明专利 1 项【xiàng】以上;

3. 主持完成流域(区域【yù】)综合、专业(专项)水利规划【huá】 1 项以上(主【zhǔ】要参与 2 项以上);

4. 主持完成【chéng】大、中【zhōng】型水利工程勘测、设计项目【mù】 1 项【xiàng】以上(主要参与【yǔ】 2 项【xiàng】以上),或主持完成【chéng】小型【xíng】水利工【gōng】程勘测、设计项【xiàng】目 2项以上(主【zhǔ】要参与 3 项以【yǐ】上);

5. 主持【chí】完成水土保持【chí】规划设【shè】计【jì】、涉【shè】水专题论证【zhèng】等项目 5 项以上;

6. 主持完成水利规【guī】划、水【shuǐ】利工程勘测和设【shè】计项目【mù】的技术咨询工作 3 项以上,并【bìng】编【biān】写技术咨询【xún】报告【gào】;

7. 主要参【cān】与编写【xiě】完成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、标准【zhǔn】设计图【tú】集【jí】、 工法、造价定额【é】、咨【zī】询报告等 3 项以上,并经市厅级及【jí】以上业务主管部【bù】门采【cǎi】纳施行;

8. 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工【gōng】艺、新方【fāng】法、新材料【liào】 1项以【yǐ】上(主【zhǔ】要参与 2 项以上),成效【xiào】显【xiǎn】著。

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全面【miàn】系【xì】统【tǒng】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【chǔ】理论和专业【yè】理【lǐ】论知识,掌握有 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和【hé】规范、施工程序、工【gōng】艺和方法,熟悉招 标、投标【biāo】、合同管【guǎn】理、质量和安全管【guǎn】理,具备【bèi】跟踪本【běn】专业【yè】科技【jì】发 展前沿水平的能力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有【yǒu】熟练【liàn】运用本专业领域的【de】专业理【lǐ】论知【zhī】识、技【jì】术标准、规范 和规【guī】程,主持小【xiǎo】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的经历【lì】,或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过【guò】大、中【zhōng】型 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【zuò】,协调处理相【xiàng】关【guān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工作,指导水利【lì】专 业工程师工作、学习的经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市【shì】厅级以上【shàng】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【zhě】,或县级科【kē】技奖项 2 项以上【shàng】的主要获【huò】得者;

2. 获【huò】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【miàn】国家发明专利或软【ruǎn】件著【zhe】作权【quán】 1 项以【yǐ】上,或转让发明【míng】专利 1 项以上;

3. 主持完成大、中型水利【lì】工【gōng】程施工建设项目【mù】 1 项以【yǐ】上(主要参与【yǔ】 2 项以上);或主持完成【chéng】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2 项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(主要参与 3 项【xiàng】以上),投产【chǎn】后运行正常;

4. 主持编制水利工【gōng】程施工计划、施工方案、投标文【wén】书、监理规【guī】划【huá】或细则、工程造【zào】价咨询【xún】成果文件等 2 项以【yǐ】上,并经批准【zhǔn】实施;

5. 主持招标【biāo】的【de】工程【chéng】项目累计中标【biāo】价达 1 亿元以上,或【huò】主【zhǔ】持编制【zhì】的【de】各类工程造价【jià】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 1 亿元以上;

6. 主要参与编写完【wán】成技【jì】术标准、规程【chéng】、规【guī】范【fàn】、标准设计图集、 工【gōng】法、造价定额、咨询报告 3 项以上【shàng】,并经市厅【tīng】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【shī】行;

7. 作为项目主持【chí】人或专项【xiàng】工程负责人,主持完成【chéng】工程施工建设中【zhōng】开发或推广应用【yòng】新技术、新【xīn】方法、新工艺、新材料 1 项【xiàng】以【yǐ】上(主要参与 2 项以上【shàng】),并科学地组【zǔ】织施【shī】工,按期完工【gōng】,成效显著。第【dì】十九条【tiáo】 从事水利工程运【yùn】行管理【lǐ】工作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

(一)专业理论知识

全【quán】面【miàn】系【xì】统地【dì】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【lǐ】论和专业理论知识【shí】,掌【zhǎng】握有 关法律法规、技【jì】术标准和规范,熟悉水利行业管理或水工程运【yùn】行 管理,具备跟踪本【běn】专【zhuān】业发展前沿水【shuǐ】平的【de】能力。

(二)工作经历与能力

具【jù】有熟练运用本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领【lǐng】域【yù】的专业理论知识、标准、规范和【hé】规 程,为区域水利管理【lǐ】、水利【lì】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【gōng】作提供决策依【yī】 据、技术【shù】咨询和【hé】建议,协调【diào】有关部门间技术【shù】工作,解【jiě】决关键技术 问【wèn】题,指导【dǎo】水利专业工【gōng】程师工作、学习的经【jīng】历和能力。

(三)专业技术工作业绩

任现职期间,取得下列成果之一:

1. 市厅级以上【shàng】科技【jì】奖项的主要获得【dé】者,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【dé】者,或市厅【tīng】级以上优秀【xiù】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【de】主要【yào】 获【huò】得者【zhě】;

2. 获得水【shuǐ】利工程技术方面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发明专利或软件【jiàn】著【zhe】作权 1 项以【yǐ】上,或转让发【fā】明专利【lì】 1 项以上;

3. 主持【chí】完【wán】成水【shuǐ】利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运【yùn】行与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、专题【tí】报告 2项以上(主【zhǔ】要【yào】参【cān】与【yǔ】 3 项以上)并【bìng】被采纳运用;或主持【chí】完【wán】成大、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 项以上(主要参与【yǔ】 2 项【xiàng】以上),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【gōng】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(主要参与 3 项以上);

4. 主持完成水利工程【chéng】运行状况的鉴【jiàn】定【dìng】分析报告 1 项以上,制定维修、除【chú】险加固实施方【fāng】案,成【chéng】效显著【zhe】;

5. 主持编写完【wán】成重点【diǎn】江河、重点工【gōng】程的水情测预报、防【fáng】汛防旱调度方案【àn】、防洪防台预案、站网规划、水文水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分析评价或【huò】水雨【yǔ】情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 2 项以上(主要参与【yǔ】 3 项【xiàng】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);

6. 主【zhǔ】持完成技术发展【zhǎn】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【àn】等【děng】技术【shù】工作 3 项以上,成效显著;

7. 主持完【wán】成重大【dà】水事案件【jiàn】的查处、水事【shì】纠纷【fēn】的调解 3 项以上, 成效显著;

8. 参与编写完成行业【yè】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、规【guī】章、标准【zhǔn】设计【jì】图【tú】集、工法、造价【jià】定额【é】、咨询报【bào】告等 3 项以上,并经【jīng】市厅级以上业【yè】务主管【guǎn】部门采纳并【bìng】施行【háng】;或参与制订区域水利【lì】管理、水利工

程运行管理的工【gōng】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【děng】 2 项以上【shàng】,经当地业【yè】务主【zhǔ】管部门采纳并施【shī】行;

9. 主【zhǔ】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【jì】术、新【xīn】工艺、新方法、新【xīn】材料项目 1 项【xiàng】以上(主【zhǔ】要参与 2 项【xiàng】以上),成【chéng】效显著。

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处分规定

第二十条 本【běn】评价条件将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的水利工【gōng】程专业【yè】划分为技术【shù】开发【fā】、规划【huá】设计【jì】、建设【shè】管理、运行管理等 4 个不同【tóng】的工作性质。一人【rén】兼多【duō】个专业类别【bié】的,可以自行选择其中【zhōng】一个专业进【jìn】行申报。专【zhuān】业资格评审时,将【jiāng】综【zōng】合评价申报人【rén】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一【yī】条【tiáo】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(主要包括申报者【zhě】的姓名、工作单【dān】位、行政职务、现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资格、取【qǔ】得时间【jiān】、聘任时间、 专业【yè】技术水平【píng】、工作能力和【hé】工作业绩等情况)应在本单位进行为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【de】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按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程序报送【sòng】;经相应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【huì】评审通过的【de】人员【yuán】,将【jiāng】由【yóu】评【píng】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【de】门 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【de】姓名、工作单位、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 间等进行为【wéi】期不少于 5 个工作【zuò】日的【de】公示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评【píng】价【jià】条【tiáo】件【jiàn】为相应评【píng】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【háng】综【zōng】合评价的重要依据,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在对申报【bào】材料充分审【shěn】议的基础 上【shàng】,以无记名投【tóu】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【shěn】结果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三条 申报【bào】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、高【gāo】级工程师职务【wù】任【rèn】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【yǒu】关规【guī】定的处理。

(一)申报者有下【xià】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其【qí】评【píng】审资格或取消【xiāo】其 已取得的【de】任【rèn】职【zhí】资格,已取得资格【gé】证书的,收【shōu】回其相应证书【shū】,并从 评审次年起 3 年内【nèi】不【bú】得申报:

1. 伪造、变造证件、证明等申报材料的;

2. 有违纪违法行【háng】为,仍在处理、处罚、处分阶段【duàn】或【huò】任现职期间【jiān】有【yǒu】明确【què】处分的违纪违【wéi】法行为,在申报材料中【zhōng】未有反映【yìng】的;

3.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。

(二)任现职期间,出现如下情况之一,在规定年限上延迟 申报:

1. 年【nián】度考核【hé】基本合格(含)以下或受单【dān】位通【tōng】报批评者,延迟 1年【nián】申报;

2. 受记过以上处【chù】分或已【yǐ】定性为安全生产或技【jì】术责任事【shì】故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【fāng】面【miàn】造成【chéng】严重破坏并被追责的【de】直【zhí】接责任【rèn】者(且处分期满),延迟 2 年【nián】申报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四条 转评水利专【zhuān】业技术职务任【rèn】职资格、机关分流【liú】人员【yuán】申报【bào】水利专业技术职务【wù】任职资【zī】格【gé】的,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五【wǔ】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、紧缺急需等【děng】人【rén】才,采取一事一【yī】议方式进行【háng】评【píng】定。外省调入人【rén】员专【zhuān】业技术职务任【rèn】职资格确定由 水利高评委常设评审【shěn】组织进【jìn】行。

第二【èr】十六条【tiáo】 本评价【jià】条件中涉及的工【gōng】作能力、工作业绩【jì】、科研成【chéng】果、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【rèn】现职后取得。

第二十七条 工作业绩、工作成果、论文论【lùn】著、标准专【zhuān】利等【děng】, 申报者【zhě】均【jun1】应提供相关的、有足够证明【míng】力的佐证材【cái】料。“佐【zuǒ】证【zhèng】材料” 是【shì】指能提供本人【rén】在所【suǒ】完【wán】成【chéng】的业绩成果中地位、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评【píng】价条件中【zhōng】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工【gōng】程项目或课题复杂【zá】程度和大、中、小【xiǎo】型水利工程【chéng】等级,参照【zhào】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【zhǔn】和规范 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(语)或概念的特定解释:

(一)“获【huò】奖者”是指国家有【yǒu】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【mù】、课【kè】题各等【děng】级内额定【dìng】获【huò】奖人员(有【yǒu】个人获奖证书),“主【zhǔ】要获奖者”是【shì】指排名前 5 位的获【huò】奖者。

(二)“主【zhǔ】持”和“主【zhǔ】持者”是指担任项目、课题、工程【chéng】负责人、 技术【shù】负责人。

(三)“主【zhǔ】要参加【jiā】者【zhě】”、 “主要参【cān】与者”和“主要编写【xiě】者”是指项【xiàng】目、课【kè】题、工【gōng】程排名【míng】 2~3 位者、专项(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、专题)负责人,或项目、课题、工【gōng】程的次级【jí】子项目、子课【kè】题、子工程的【de】负责人、技 术负责人【rén】。

(四) “一般参【cān】加者”和“一般编【biān】写者【zhě】”是指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项目具体实施工作,独立【lì】处理【lǐ】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【yuán】,即前述两项之外 的专业【yè】技术人【rén】员。

(五【wǔ】)“市厅级【jí】”指省【shěng】辖市【shì】、省级业务【wù】主管部门、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、厅【tīng】、司(局)级;“县(市)级【jí】”包括【kuò】县本级以及市、 厅级业务【wù】主管部门【mén】,以【yǐ】及【jí】县【xiàn】(市)综【zōng】合管理部门,如发改委、经委、农【nóng】委(办)等。

(六)“公开发表”是【shì】指【zhǐ】论文刊登在【zài】有国内或国【guó】际统一刊号【hào】的 专业报刊上或论著、译著【zhe】经出版社正式出版,无正式刊号的内【nèi】部 报刊【kān】以【yǐ】及【jí】内部资料成【chéng】果,均不得作为“公开发【fā】表”。

(七)“省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”是指省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

(协会)或省部以上业【yè】务部【bù】门主办的【de】公开发行的【de】有正式刊【kān】号的【de】刊 物;大专或高职以上学【xué】校主【zhǔ】办的学报视【shì】同省、部级【jí】以上刊物。

(八)“有【yǒu】指导水利【lì】专业助理【lǐ】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、学习的经 历和能【néng】力”是【shì】指有【yǒu】实【shí】际材料证明【míng】经组织安排有【yǒu】明确的指导对象并 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。如作为单【dān】位负责【zé】人、处(科【kē】)室负责人、 项目负责人、课题负责人、专业负【fù】责人、部门经【jīng】理等所【suǒ】负责的工 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【chéng】师【shī】工作【zuò】,可视为【wéi】有指【zhǐ】导助理【lǐ】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师【shī】 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【yè】工作的【de】能力。

(九【jiǔ】)“重点工程”和【hé】“重点项【xiàng】目”是指【zhǐ】有关政【zhèng】府部门有明文认定【dìng】的“重点工程【chéng】”或“重点项目”。

(十)实践、业绩成果、论文论著【zhe】等各【gè】条件中 2 项【xiàng】超过 50%(含)的【de】可以按 5 舍 6 补的原【yuán】则【zé】补【bǔ】算够 1 项。如:作为主要参加者,完【wán】成省部级项目 1 项或市厅级 2 项【xiàng】以上,若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参加了【le】市厅级项目 1 项可【kě】计为半条【tiáo】,而在另一【yī】条件中,又【yòu】完【wán】成规【guī】定条件的【de】一【yī】半以上,那么,这【zhè】 2 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。

(十一【yī】)水利类【lèi】及水【shuǐ】利类【lèi】相关专业应【yīng】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工【gōng】 作岗位【wèi】理【lǐ】解,如包括:水利水电工程、水文与水资源工程、水力 学及河流动力学、港口航【háng】道【dào】与海岸工【gōng】程、船舶【bó】与海【hǎi】洋工程、土木 工程、农业水利工【gōng】程、水土保【bǎo】持与荒漠化防治、工程力学【xué】、交通 工【gōng】程、勘查技术与工程、资源勘查工程、机械设计制造【zào】及【jí】其自动 化【huà】、给水排【pái】水工程、热【rè】能与动力工程、电【diàn】气工程及其【qí】自动化【huà】、信 息化、地质工程、测【cè】绘技术与工程、环境科【kē】学【xué】与【yǔ】工【gōng】程等。

(十二)本评价条件中所称“以上”均含本级。

(十三)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“年”均为周年。

第三十条 本【běn】办【bàn】法由【yóu】省【shěng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厅、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【jiě】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【jià】条件自 2019 年【nián】 1 月【yuè】 1 日起执行,原《浙【zhè】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、高级【jí】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(试【shì】行)》(浙【zhè】人 社【shè】〔2009〕187 号【hào】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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