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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职称证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,加强【qiáng】职称评审管理,优【yōu】化【huà】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服【fú】务,提升职称评审质量,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部令【lìng】第【dì】40号),结合我省【shěng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,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、能力、业绩的评价和认定。

第三条 我省各类企【qǐ】业、事【shì】业【yè】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等【děng】用人单位(以下统称用人单【dān】位)以【yǐ】及自【zì】由【yóu】职业者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,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 省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【mén】会同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【bù】门制定的各系列(专业【yè】)职称申报评审条件,是评价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是否【fǒu】具备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的基【jī】本【běn】标【biāo】准。

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、分类评价的原则,不唯学历【lì】、不唯资历、不唯论文【wén】、不唯奖项,重点评价职【zhí】业道【dào】德、创新价值、能力水平和【hé】实【shí】际贡献。

第六条 

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

省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厅负【fù】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【guī】划、综合管理【lǐ】等工作。

市、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、雄安新区【qū】党群工作【zuò】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【guǎn】理和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实施工作【zuò】。

省直【zhí】各部门(单位)在【zài】各自【zì】职责范【fàn】围内负责所属单位的职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和组【zǔ】织实施工作【zuò】。

第七条 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:

(一)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负责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,并授【shòu】权由省直【zhí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具备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条件的【de】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具【jù】体【tǐ】组织实施。

(二)各市(含【hán】定州、辛集【jí】市)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(职称【chēng】)部门、雄【xióng】安新区党群工【gōng】作部和【hé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【mén】负责所辖范围内中级职称评审

第【dì】八条 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由省【shěng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厅印发,各自评单【dān】位可根据【jù】实际【jì】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评审条【tiáo】件的量【liàng】化打【dǎ】分【fèn】细则【zé】。

第二章申报审核

第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(以下简称【chēng】申报人)应当遵守宪【xiàn】法和法律,具备【bèi】良好【hǎo】的职业道【dào】德,符合相【xiàng】应专业和级别职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)、相应级【jí】别【bié】的职【zhí】称申报评审【shěn】条件。

申报人应当为【wéi】在职的【de】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,公务员、参【cān】照公务员法管理【lǐ】的人员、离退休人员不【bú】得【dé】申报参加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。

取得【dé】本级【jí】职称后,累计年【nián】度考核合格次数达不到同级最低任职年限【xiàn】数的,不得申报【bào】参加职【zhí】称评审。

受党纪处【chù】分【fèn】、政务处【chù】分、组【zǔ】织处理或诫勉等的,在处分期【qī】或影【yǐng】响【xiǎng】期内,不得申【shēn】报参加职称评审。

涉【shè】嫌违法违【wéi】纪被立案【àn】调查的,在【zài】调查期间【jiān】或因犯罪在刑事处罚期间【jiān】不得申报参【cān】加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。

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,按准入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,对【duì】符合绿色通【tōng】道申报【bào】条【tiáo】件、一步到位申报条【tiáo】件或【huò】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,可以直接申报相【xiàng】应级别【bié】的【de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。

申报人【rén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【nèi】提交申报【bào】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【zhēn】实性负【fù】责【zé】。

第十一条 

实行考评结合的【de】职称系列,须【xū】先取得相【xiàng】应专业考试合格【gé】证【zhèng】后,方可【kě】申报职称评审【shěn】。

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(专业),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。

按照【zhào】国家职【zhí】业资格制度【dù】规定和我省【shěng】公布的职业【yè】资格与【yǔ】职称对应目【mù】录,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【xiàng】应【yīng】系【xì】列(专业【yè】)和级别的职称【chēng】,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【zhí】称的条件。

第十二条 申报职称评审可从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进行申报,专业技术人才,在规定时【shí】间内向所在单【dān】位或人事【shì】代【dài】理机构办理职称申报手续,并由个人提供【gòng】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【shù】水平【píng】、工作【zuò】业绩和用【yòng】人单位【wèi】提供职业道德【dé】表现等符合【hé】申报评【píng】审条件的有【yǒu】效【xiào】材料。

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【xì】列(专业)的,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【gōng】作满1年以【yǐ】上,经【jīng】单【dān】位考核【hé】合格并符合【hé】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系列(专业)的职称评审条件

现申报【bào】的专业【yè】技术资【zī】格应当与原取得的专业技【jì】术资【zī】格职称同级别,申报【bào】的专业技术系【xì】列(专业)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。

转评系列(专业)前后从【cóng】事同【tóng】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年【nián】限累计计算,相【xiàng】关的业【yè】绩成果可以【yǐ】在申报高【gāo】一级职称时使用,转评后,第二年起才【cái】可【kě】申报【bào】相应高一级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系列【liè】(专业)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。

以考【kǎo】代评【píng】的【de】职称系列(专业),不得【dé】通过系列(专业)转【zhuǎn】评【píng】方【fāng】式【shì】取得资格【gé】,考评结合系列【liè】(专业),应当参加相应考试。

第十四【sì】条 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要按照公【gōng】开述职、考核答辩、考核评议、量化【huà】赋【fù】分、综合排序、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【shēn】报推荐工作,认真审【shěn】核申报材【cái】料,确【què】保申【shēn】报材【cái】料的真实、规范【fàn】、完整【zhěng】,并在单位【wèi】内部对通过【guò】人【rén】员名单、申报材料等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【yú】5个【gè】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的,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。

各【gè】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党【dǎng】群工作部【bù】、省直【zhí】有关部门(单位【wèi】)对申报【bào】材料【liào】进行复核【hé】。

非公【gōng】有【yǒu】制【zhì】经【jīng】济组织申报人、自由职业者申【shēn】报职称评审,其申报评审材料可【kě】以【yǐ】由人事【shì】代理机构或者所在【zài】县(市、区)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、公示、上报等程【chéng】序。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【xióng】安新【xīn】区党群【qún】工作部结合本地实际【jì】,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【zhì】经济【jì】组织、自由职业者【zhě】等人员的申报【bào】渠道。

第十【shí】五条 我省【shěng】本年度不开展职【zhí】称评审的系列(专业),由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委【wěi】托具【jù】有评审权限的【de】国家【jiā】部委或外【wài】省评审;外省【shěng】或者【zhě】中【zhōng】直【zhí】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需【xū】委托我省【shěng】代评的,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(职称)部门【mén】办理【lǐ】有关委托手【shǒu】续。

第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

第十【shí】六条【tiáo】 各市(含【hán】定【dìng】州【zhōu】、辛集市【shì】)、雄安新【xīn】区、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(单位)开展职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,应当按照【zhào】规定申请组建相应专业和【hé】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委会)。

评委【wěi】会负责评价、认定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学【xué】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,对组建单【dān】位负责,受组建单位监【jiān】督【dū】。

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,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。

第十七条 我省【shěng】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、中级二个层级,初级【jí】职称(不含【hán】以考【kǎo】代评专业【yè】)不组织评审,实行考【kǎo】核认【rèn】定【dìng】。

高级评委会由省直有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或开【kāi】展高级职称自主【zhǔ】评审的【de】用【yòng】人单位根【gēn】据实际【jì】组建高级评委会或分别组建【jiàn】正高级、副高级【jí】评委会【huì】。

具有【yǒu】职称【chēng】自主评审【shěn】权的用人【rén】单位,不开展年【nián】度主【zhǔ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,可委托具【jù】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进行评【píng】审。

第十八条 评【píng】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【dān】数【shù】,根据工【gōng】作需要设【shè】主任【rèn】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9-21名。

按照职称系【xì】列组建的【de】评委会【huì】,评审专家【jiā】人【rén】数【shù】原则上应当为:高级评委会不【bú】少于25人,中【zhōng】级【jí】评委会不少于17人。

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。

组建评【píng】委会的人数【shù】,按管理权限【xiàn】经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同【tóng】意【yì】后,可以适当调整。

第十九条 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备【bèi】案管理【lǐ】,评【píng】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【wèi】按照职称系列(专业)建立评委会专家库,根据【jù】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、更【gèng】新专家【jiā】库组成人员【yuán】,注重【chóng】吸纳高【gāo】水平【píng】的【de】本行业专【zhuān】家和经验丰富的一【yī】线【xiàn】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员进入专家【jiā】库,并报有相应权【quán】限的【de】人力资【zī】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。

第二十条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【fǎ】和法【fǎ】律,无违法和犯【fàn】罪【zuì】记录,具【jù】备良【liáng】好【hǎo】的职业道德,公道正派;

(二)获【huò】得本职称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)或者相近【jìn】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相应层级的职称2年【nián】以上,从事本领域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工作,在本【běn】地区本领域具有【yǒu】较高影响力;

(三)按要求参加评委会,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;

(四)

综合高级评委会或【huò】者单独组建的正【zhèng】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评委会评【píng】审专家,原则上应当具备正【zhèng】高级职称;

单独【dú】组建的副【fù】高级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,应当具备副高级【jí】及以上职称【chēng】,其【qí】中【zhōng】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【zé】上不【bú】得少于1/3;

中【zhōng】级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专家,应当具备中【zhōng】级及以上职称【chēng】,其【qí】中具备副高级【jí】及以上职【zhí】称人数原则上【shàng】不得少【shǎo】于1/3。

第二十一条 评【píng】委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评委会办【bàn】事机构【gòu】,由【yóu】其【qí】负责组建相应【yīng】层级职称评【píng】委会,受【shòu】组建单位的指导、管理【lǐ】和监督,并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以下职责。

(一)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。

1.宣【xuān】布评委会组成人【rén】员名单,通过组建单位提名【míng】的评委【wěi】会主任、评委会副主任【rèn】、学科(专【zhuān】业)评议组【zǔ】组长名单,明确学【xué】科【kē】组划分。

2.汇报评【píng】审会议的准备工【gōng】作情【qíng】况,包【bāo】括:参评【píng】人员和答辩人员的【de】数【shù】量;会议【yì】议程、方【fāng】法和时间安【ān】排;评审【shěn】材料和答辩人员的分组;会议相关材料的准备【bèi】情况等。

3.传【chuán】达【dá】上【shàng】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【gōng】作的要【yào】求,组织学习【xí】评审【shěn】条件和有【yǒu】关政策性文【wén】件,熟悉有【yǒu】关政策和评审标准,提出工【gōng】作纪律,签订承诺书等。

4.评委会主任对全体评委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。

(二)组织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。

(三)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。

(四)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。

(五)对评审结果备案、发文等工作。

各【gè】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每【měi】年度对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调整【zhěng】一次,调【diào】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【de】1/3以上【shàng】。评【píng】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会【huì】议一般不超过3年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条 评委会评【píng】估工【gōng】作,各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组建单位每3年对评委会开展工作【zuò】情况进行一【yī】次【cì】评估【gū】,形成报【bào】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(职称)部门。

第四章组织评审

第二十三条【tiáo】 评审【shěn】工作由【yóu】评委会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单【dān】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实【shí】施【shī】,原则上每年度开展【zhǎn】1次。因特【tè】殊【shū】情况无法按时进行的【de】,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职称)部门同意后方【fāng】可延【yán】期。

第【dì】二十四条 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【jī】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评审工作【zuò】方案,报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【zǔ】织实施,并从专家评【píng】委库随机抽取评委,评委【wěi】会主任【rèn】委员,副【fù】主任委员人【rén】选在抽【chōu】取的评委【wěi】中产【chǎn】生。

第二十五条 根据【jù】评审工作需要,评【píng】委会可以按【àn】照学【xué】科或者专业【yè】组【zǔ】成若干评议组,专业评议组组长应【yīng】当由【yóu】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担任。每个评议组【zǔ】评【píng】审专【zhuān】家不【bú】少于3人,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【yì】意见;也【yě】可以不设评议【yì】组,由评委会3名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评审专家按照分工,提出评议意见【jiàn】。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【zé】评议的【de】评【píng】审专【zhuān】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【píng】议情况,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。

第二十【shí】六条 职称评审坚持客观【guān】公正、好【hǎo】中选优原则【zé】,从严控【kòng】制通过率【lǜ】,提高评审质量【liàng】。
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七条 评委会采取【qǔ】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【zé】进行评议,通过参会【huì】评【píng】委无【wú】记名投票表决,同【tóng】意票【piào】数达到【dào】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/3以上的【de】即为【wéi】评审通过。

第二十八【bā】条 各评委会要【yào】选【xuǎn】择合适的场地【dì】,实行【háng】封闭评审,避免外界【jiè】干扰,评审【shěn】专家名单不【bú】得对外公布。

评审专家【jiā】及工作人【rén】员应当严【yán】格遵守评审【shěn】工作纪律【lǜ】,不得对外泄【xiè】露评审内容,不得私【sī】自接收评审材料【liào】。

评审工作实【shí】行回避制【zhì】度,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【yǔ】申【shēn】报人有利害关【guān】系或者其【qí】他关系可能影响职【zhí】称评审【shěn】客观公正的,应当按有关规定【dìng】进行回【huí】避。

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【fā】现【xiàn】上述情【qíng】形的,应当【dāng】通知相关评审【shěn】专家回避。

第二【èr】十九【jiǔ】条【tiáo】 评【píng】审会议结束【shù】时【shí】,由主任委员【yuán】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,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【jié】果【guǒ】签【qiān】字确认【rèn】。省直部门【mén】高【gāo】级评委会通过人员的评审表加盖河北省职称改革【gé】领导【dǎo】小组办【bàn】公室印章,省直【zhí】部【bù】门和各市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通过的【de】中【zhōng】级人员评审【shěn】表加盖省直部门或各市职称改【gǎi】革【gé】领导小【xiǎo】组办公室印章,各自评单位通过人员【yuán】的【de】评审表加盖本评委会印章。

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【jì】录。会【huì】议记录内容【róng】包括会【huì】议时间、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、出席人员【yuán】、评审对象、会议议程、投票结果等,记录由会议主持人【rén】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管理。

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【shù】后,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【shì】,公示【shì】期【qī】不少于5个【gè】工作日【rì】。对公示期间举报反【fǎn】映的【de】问题线索,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【shí】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二条 公【gōng】示【shì】期结束后,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门备案,备案【àn】确【què】认后【hòu】行文公布【bù】。

第五章评审服务

第【dì】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【zé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信息【xī】化建设工作,依托“河北【běi】省人【rén】社一体化平台”(以下简称一【yī】体化平台【tái】),统一数据标准,规范【fàn】数据采集,实现职称申【shēn】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【shì】、备案、证书打印【yìn】等网上办理,为职【zhí】称申报评审【shěn】提供【gòng】更加优【yōu】质便【biàn】捷【jié】服务。

评委会组建单位【wèi】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利【lì】用管【guǎn】理服务【wù】平台开展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,采集【jí】评审数据。

第三十四条 在【zài】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【yǐn】私的前提下,逐【zhú】步开【kāi】放【fàng】职称信息查询【xún】验证服务。

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,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五【wǔ】条 从省外(京【jīng】、津除【chú】外)、中央驻冀等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【tuì】役安置(转业、自主择业【yè】)到我省【shěng】的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才,其职称【chēng】按照职称评审管【guǎn】理权限进行认定。

第六章监督管理

第三十六条 各【gè】级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和职称系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应当加强对【duì】职【zhí】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,构建政【zhèng】府监管、单位(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)自律【lǜ】和社会【huì】监督的综合监【jiān】管体系。

被检查【chá】单位、相关【guān】机构【gòu】和申【shēn】报人应当【dāng】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【zī】料,不得拒绝检【jiǎn】查或者谎【huǎng】报、瞒报。

第三十【shí】七条 实行【háng】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。申报人【rén】对本人申报行为【wéi】负责,承诺申【shēn】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【zhēn】实【shí】、准确;用人单【dān】位对审核【hé】推荐行【háng】为负责,承【chéng】诺【nuò】所【suǒ】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【tiáo】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【shí】、准确【què】;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【shěn】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【nuò】遵守评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纪律【lǜ】要求【qiú】。

第三十【shí】八条 对【duì】弄虚作假、提【tí】供不【bú】实【shí】材料或违【wéi】反规定的申报人员【yuán】,取消其申报评【píng】审资格,列入【rù】诚信“黑名单”,3年【nián】内不得再申报评审,并视【shì】情况建议有关【guān】部【bù】门予以严肃【sù】处理。已经通过评【píng】审的,予以撤销【xiāo】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九条【tiáo】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【bú】严,包庇【bì】、纵容弄虚【xū】作假,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【dān】位和个人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,并建【jiàn】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【bào】批【pī】评或行【háng】政处分【fèn】。

第【dì】四十条【tiáo】 对不正确履行【háng】职责,违反【fǎn】评审工作纪律,泄露【lù】评审秘密的评委,取消其【qí】评委资格,终身不得进【jìn】入【rù】职称评审专家库【kù】,并视情况【kuàng】建【jiàn】议有关【guān】部门予以依规处理。

第四十一条 对【duì】不【bú】执【zhí】行国家、省【shěng】有关规定,违反评审程序【xù】、降【jiàng】低评审标准或超越【yuè】评审范围和权限,不能保证【zhèng】评审质量,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正确【què】履行职责的评委会,视【shì】情况作出限期整改、取消评审【shěn】结果等处理【lǐ】,情【qíng】节严重的取消评审【shěn】权。

第四十二【èr】条 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门和职称系【xì】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“双随【suí】机、一公开”加【jiā】强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工作的监管,通过质询、约谈【tán】、现场观【guān】摩、查阅资【zī】料等形式,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【kāi】展的【de】评审工作【zuò】进行抽查、巡【xún】查,依据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问题线索进行【háng】倒查、复查。

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【yào】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,对违【wéi】反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纪【jì】律或者利【lì】用职权徇私舞【wǔ】弊的,应当依纪问【wèn】责【zé】处理。

第四【sì】十四条【tiáo】 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,充分运【yùn】用大【dà】数据等技【jì】术,加强【qiáng】跟【gēn】踪预警,提高监管工作【zuò】智能化水平。

第四十五条【tiáo】 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和职称系列(专业)行业【yè】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【yī】法查处假【jiǎ】冒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、制作和销售假【jiǎ】证等违法【fǎ】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。

第四十六条 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应当依【yī】法执行物【wù】价、财政部门【mén】核准【zhǔn】的收【shōu】费标【biāo】准,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。

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,涉嫌【xián】违规违纪的,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,予【yǔ】以核查处理【lǐ】;涉嫌【xián】违法犯罪的,移送【sòng】公安【ān】、司法机关【guān】处理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四十八条 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经评审取得职称的,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;

(二)经考试取得职称的,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;

(三【sān】)大、中【zhōng】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,从具有职称管理【lǐ】权【quán】限【xiàn】的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【suàn】。

第四十【shí】九条 涉密领【lǐng】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【fǎ】,由相关部门【mén】和单位【wèi】参照本规定另行制【zhì】定。

第【dì】五十条 港澳【ào】台居民、外籍【jí】人员参加我省职【zhí】称申报【bào】评【píng】审,按照国家、我省的相【xiàng】关规【guī】定执行,应当符合【hé】相应专业和【hé】级【jí】别职称系列(专业)的标【biāo】准条件,不【bú】受原职称资格、层级限制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【fā】之【zhī】日起实施,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【bú】一【yī】致的,以本办法为【wéi】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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