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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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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职称

(9-21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【huì】常务委【wěi】员会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【jù】9-21北京市【shì】第【dì】十一届人民代表【biǎo】大【dà】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【guò】的《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【zhèng】案》修正 根据9-21北【běi】京【jīng】市第十四【sì】届人民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【sān】十一次会议【yì】通【tōng】过的《关于修改部【bù】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

第一条 为促【cù】进本市【shì】继【jì】续教育发展【zhǎn】,提高【gāo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素质,适应社会主义现【xiàn】代化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的需要【yào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【jiāo】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【hé】本【běn】市实际【jì】,制定本规定【dìng】。

第【dì】二条 本规定适【shì】用于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进行【háng】知【zhī】识【shí】增新、扩【kuò】展、加深与能力【lì】提高的继续教育。

本规定【dìng】所【suǒ】称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【wèi】按【àn】照国家【jiā】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。

第三条 继【jì】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【huà】建设服务【wù】,面向国内外【wài】科【kē】学技术【shù】发【fā】展新水平,与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结合,促进【jìn】科学【xué】技【jì】术进步与经济和社【shè】会发展。

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【háng】新理论、新技术【shù】、新知识、新方法的【de】教育;进行【háng】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职务任职和【hé】晋【jìn】职的培训;进行【háng】培【péi】养专业技术骨干【gàn】和学【xué】科带头【tóu】人的培【péi】训。

第【dì】五条 继续教育可【kě】以【yǐ】采取【qǔ】进修班、研修班、学【xué】术讲座、学术【shù】交流、考察和有计划【huá】、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。

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
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【de】学习【xí】时间不【bú】少于90学时,可以在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职【zhí】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。

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【yǔ】在岗人员同等的工【gōng】资福【fú】利待遇。

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应当按照单位统【tǒng】一安排【pái】参加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学习,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,完成学【xué】习【xí】任务,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【chá】。

第七条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【bù】门宏观指【zhǐ】导和统筹下,市和区人力社保【bǎo】行政主【zhǔ】管部门负【fù】责继续【xù】教育的管理工作,制定【dìng】规【guī】划并组织实施,对继续教育工作【zuò】进【jìn】行指导、协调【diào】和【hé】检【jiǎn】查、监督。

本市各【gè】系统、各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负责【zé】本系统、本行业【yè】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,应当制【zhì】定继续【xù】教育规划【huá】,并组织【zhī】实施。

第八条 对【duì】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进行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是企业、事业单位的重要【yào】职责。

企业【yè】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应【yīng】当根【gēn】据继续教育【yù】规划、本单位发展目标【biāo】和工作【zuò】需要以及不同【tóng】层次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素质提高【gāo】的要求,制定年【nián】度计【jì】划和【hé】管理制度,组织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参加继续教育,保证学习时间,提供必要的学习条【tiáo】件。

各系统、各行业【yè】主【zhǔ】管部门【mén】应当【dāng】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业【yè】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主要负责人【rén】的【de】目标责任【rèn】,予以考核和监督。

第九条 企业、事【shì】业单【dān】位应当【dāng】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,建【jiàn】立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接受继续教育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、考核制度,将学习【xí】情况和考【kǎo】核结果作【zuò】为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【yào】条件。

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【de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经所【suǒ】在【zài】单位【wèi】同意,在【zài】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。

第【dì】十一条【tiáo】 本【běn】市继续教育的学术团体,应当在继【jì】续教育的【de】组织、宣传和服务【wù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十二条 高等院【yuàn】校以及科研院所【suǒ】、社【shè】会团体和大【dà】中型企【qǐ】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,按照国【guó】家和本【běn】市有关规【guī】定,面向【xiàng】社【shè】会举办继续教育。

举办继续教育,应当保证教学质量,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十三【sān】条【tiáo】 从【cóng】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【dāng】由【yóu】具有与教学内【nèi】容相适应的理论水【shuǐ】平、实践经验的高、中级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担任。

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、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。

企【qǐ】业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继续【xù】教育经费从【cóng】职工教育经费中【zhōng】列支,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【tā】有关规定办理【lǐ】。

市【shì】和区【qū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,应当对【duì】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管理部门开展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工作【zuò】所需经费予以支持。

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。

第十【shí】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【jí】其所属部门,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位,应【yīng】当对在继【jì】续教育中取得成【chéng】绩的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和【hé】个人给予表彰和奖【jiǎng】励。

第十六条【tiáo】 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接受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,有【yǒu】权【quán】向【xiàng】本单位或【huò】者上一级【jí】行政【zhèng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接受申诉的部门应【yīng】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【jué】定,并答【dá】复【fù】本人。

第十七条 企业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,侵犯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接【jiē】受继续教育权利【lì】的,由继【jì】续教育管【guǎn】理机关给【gěi】予批评教育【yù】,责【zé】令【lìng】改正;情节【jiē】严重的,提请其上一级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对【duì】单位负【fù】责人和直接责任【rèn】人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十八条 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违【wéi】反本规【guī】定,无【wú】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【ān】排的【de】继【jì】续教育,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,由其所【suǒ】在单位视情【qíng】节【jiē】轻重予以【yǐ】批评教育或者追偿【cháng】学习【xí】经费【fèi】。
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9-21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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