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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

职称证

北京职称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健全职称评审管理制度,规【guī】范职称评审程序,加强职称评审专家队伍【wǔ】建设【shè】,推【tuī】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序开【kāi】展工【gōng】作,保证【zhèng】职【zhí】称评【píng】审质量,根【gēn】据《关于进一步做【zuò】好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的【de】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2〕60号)、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》(京办发〔2018〕4号)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【dì】二条 本办法所【suǒ】称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服务机构(以下简【jiǎn】称“评审【shěn】机构”)是【shì】指经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,按【àn】照职责分工负【fù】责职称评审【shěn】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和具体实施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部门、专业化人【rén】才服务【wù】机构、行业协会学会及用人单位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【jiǎn】称“评【píng】委会”)是指负责评议、认【rèn】定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【cái】学【xué】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【de】职称评审委员会或【huò】聘任委员会。

第【dì】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专家【jiā】(以下简【jiǎn】称【chēng】“专家【jiā】”),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【jiàn】和要求,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【bèi】案,以【yǐ】独立身份从事【shì】和参加【jiā】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。

第五条 市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【jú】是本市职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,会【huì】同行【háng】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、区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等对【duì】评审机构、评委会、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开展的北【běi】京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、管【guǎn】理、监督和【hé】检【jiǎn】查。

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证书【shū】的管理部门【mén】,由【yóu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局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【háng】备案【àn】、发布电【diàn】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。

第二章 评审机构备案和职责

第七条 评审机构是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职称申报服【fú】务、组织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、受理日【rì】常咨询服【fú】务、专【zhuān】家管理使用等【děng】具体实施工作。

第八【bā】条 评审机构应具【jù】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、人事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【zhǔ】监督制【zhì】度,具有【yǒu】良好的社会信【xìn】誉,在专业领域【yù】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明显【xiǎn】的【de】组织优势和专业优【yōu】势,在【zài】行业内【nèi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【gōng】信【xìn】力。

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;

(二)研究制【zhì】定【dìng】当年职称评审【shěn】实施方【fāng】案,在评审【shěn】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(专业【yè】)、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、工作程序【xù】、评审方【fāng】式【shì】、联系电话【huà】、受【shòu】理时间【jiān】和材料要求等事项【xiàng】;

(三)提供政策咨询服务,做好职称申报服务;

(四)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前培训;

(五)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;

(六【liù】)采取录音【yīn】录像等形【xíng】式全程【chéng】记录评审【shěn】工作,确保评审全程可查可追溯;

(七【qī】)接受申报人复【fù】查申请或【huò】举证投诉,受理相【xiàng】关“接诉即办”工【gōng】作。

第十条【tiáo】 拟设立【lì】评审机构的单位【wèi】,应向市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提出申请,内容主要包括单位【wèi】简介、负责人信息【xī】、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领域范围、开展目的、办公地【dì】址【zhǐ】、联系电话、专职工【gōng】作人员、配套设备设施【shī】、自身优势和能够提【tí】供的服务等以【yǐ】及拟开展评委会的备【bèi】案内【nèi】容【róng】等。

第十一【yī】条 拟开【kāi】展评委【wěi】会备【bèi】案内容主要包括评审【shěn】系【xì】列(专业【yè】)、评审层级、评审人员【yuán】范围【wéi】、专家名单、评审量化标准、评审工作程序【xù】等。

第十二【èr】条 市人力资【zī】源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障局【jú】对符合条【tiáo】件的评审机构【gòu】、评委会按照管理【lǐ】权限进行备案,明确【què】评委会【huì】名称【chēng】、评审资格名称、评审专业范围及专【zhuān】家成员名单。备案有效【xiào】期【qī】不超过3年,届满或出现【xiàn】重大【dà】变化应重新【xīn】核准备案。

第三章 专家遴选和管理

第十三【sān】条【tiáo】 专家遴选和【hé】管理坚持“社会征集、分级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、随机抽取、严【yán】格监【jiān】督”原则。市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职称评审【shěn】专家【jiā】库(以【yǐ】下简称“专家【jiā】库”)的综合管理工作,建【jiàn】立专家遴选、备案【àn】、监督【dū】的动态管理【lǐ】机制。评【píng】审机【jī】构负责【zé】对专【zhuān】家的征集、审核【hé】、培训【xùn】、监管、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。

第【dì】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局通过发布公告,组织【zhī】各评审【shěn】机【jī】构向社会统一【yī】征集专家。评审【shěn】机构应积极吸纳【nà】高校【xiào】、科研机构、行【háng】业协【xié】会【huì】学会、企业的【de】专家进入【rù】专家库。加【jiā】大从非公经济、新【xīn】型研【yán】发机构等推荐【jiàn】遴【lín】选专家,45周岁以下【xià】青【qīng】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。

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组织推荐、邀请入库的方式:

(一【yī】)组织推荐。专家入库【kù】采取组织推荐的【de】方式在北京地区征【zhēng】集。其中,市属部、委【wěi】、办、局【jú】、总公司、高等院校【xiào】、人民团体【tǐ】新申请【qǐng】专家,按管理权【quán】限【xiàn】由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推荐;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、中央在【zài】京单位、非【fēi】公【gōng】经济组织新申请专家,由所【suǒ】在区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【bù】门推荐;

(二)邀请入库。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局可【kě】根据【jù】工作需要,主动邀请中国科【kē】学院院士、中国【guó】工程院院士、国【guó】家科学【xué】技术奖和北京【jīng】市科学技术【shù】奖【jiǎng】获奖人【rén】等高【gāo】层次【cì】人才,以及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作急需紧缺【quē】的专家入库。

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;

(二)具有较高的【de】业【yè】务【wù】素质,在【zài】评【píng】审活动中【zhōng】能够以【yǐ】客观公正、廉洁【jié】自律、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;

(三)在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的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领【lǐng】域具有重要影响【xiǎng】力,能够代表本领域【yù】的技术【shù】发展水平【píng】,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;

(四)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正高级职称,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【xū】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【nián】及以上,对【duì】于急需紧缺专业评审专家可【kě】根据实【shí】际情况【kuàng】设置相应条件【jiàn】;

(五)身体健康【kāng】,具备时间【jiān】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【shěn】等工作,年龄一般【bān】不【bú】超【chāo】过法定退休年龄【líng】;

(六)本人愿意【yì】以独立身份从【cóng】事和参加本市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【gōng】作,自觉【jiào】接受【shòu】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评审【shěn】机构的【de】监督管理;

(七)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申请入【rù】库【kù】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意见,经市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局同【tóng】意后备案【àn】入库。评审机构【gòu】可根【gēn】据实际需【xū】要申请【qǐng】适【shì】时调整和补充专【zhuān】家。

第十八条 专家分主任委员、副【fù】主任委员、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。主任委员(或副主【zhǔ】任【rèn】委员)负责主持评委会【huì】会议【yì】,把【bǎ】握会议进度【dù】、平衡评价尺度;委员负责对【duì】本【běn】组申报人考【kǎo】核评价,向评委会汇报本组【zǔ】答辩评议情况。

第【dì】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对入库专家实行聘【pìn】期管理,聘期考核合格【gé】自动续聘,每届聘期3年,原【yuán】则上不超过3届【jiè】。入库【kù】专家个【gè】人信【xìn】息发生【shēng】变【biàn】化时,应及时登录系统更【gèng】新。专【zhuān】家所在单位和评审机【jī】构负责对专家【jiā】更【gèng】新的信息进行核【hé】对。

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,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受邀参加本【běn】市职称评审、业【yè】务培训,知晓评审制【zhì】度、政策以及【jí】相【xiàng】关情况【kuàng】;

(二)了解申报人有关情况,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;

(三)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;

(四)作为评委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;

(五)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,专家承担下列义务:

(一【yī】)积极参加并按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,提供客【kè】观【guān】、公正、具体、明【míng】确【què】的评审【shěn】意见,对签署的意见负责;

(二)发现违纪违规行为,应及时向评审机构反映情况;

(三)自【zì】觉接受市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机构的监督【dū】管理,积极参加职称工作调查【chá】研究等活动;

(四)及时更新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;

(五)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退出专家库:

(一)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;

(二)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;

(三)超过退休年龄5年的;

(四)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。

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

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严格【gé】按照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标准开展评审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自主评【píng】聘单位的评审【shěn】标【biāo】准不得低于本市标准,鼓励【lì】国有企业、非【fēi】公经济组织【zhī】建立与内【nèi】部职务晋升相衔接【jiē】的职称【chēng】评聘机制。实行【háng】职称自主评聘的评委会,外单位评审专家应占有一定比【bǐ】例。

第二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【wèi】要认【rèn】真履行【háng】主【zhǔ】体责【zé】任,加强【qiáng】专家信【xìn】息审核,对违纪违规、科研失信等重大事项及时【shí】报【bào】告。

第二十五条 专家【jiā】与评审机构【gòu】工作人员要【yào】认真履【lǚ】行职责,恪守【shǒu】职业道德,严【yán】守评【píng】审纪律,遵守保【bǎo】密规定。专家应与【yǔ】评审机构签【qiān】署工作【zuò】保密协议。

第二十【shí】六条 专家【jiā】与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【zài】参加评【píng】审工作时【shí】,有下【xià】列情【qíng】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【bì】:

(一)与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;

(二)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;

(三)与申报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;

(四)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七条 职【zhí】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中,专家【jiā】与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【yǐ】下【xià】工作【zuò】纪律:

(一【yī】)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,不得【dé】私下接【jiē】触申报人【rén】或收受可能【néng】影响评【píng】审客观【guān】公正的财物、礼品【pǐn】;

(二【èr】)遵守保【bǎo】密规定,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,不得从事或参【cān】与影【yǐng】响职称评审客观【guān】公正【zhèng】的活【huó】动;

(三)遵守公正、公平【píng】原【yuán】则,不得影响和干预评【píng】审结【jié】果。其中【zhōng】,专家不得有明显倾向或【huò】歧视的【de】现【xiàn】象【xiàng】,不得谈论与评审无关的话题,不【bú】得压制【zhì】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;

(四)其他应遵守的事项。

第二【èr】十八条 评审机【jī】构负责受理复【fù】查申请、举报、投诉,并将情况答【dá】复申报人【rén】。申报人对涉【shè】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【de】,可由本【běn】人提【tí】出复查申【shēn】请或投诉。复【fù】查范围【wéi】为申报【bào】评审程序【xù】是否合规,专家投票【piào】数【shù】计票是否准确,有无【wú】漏计、错计等情况。对评【píng】审通过人员有异议的应【yīng】书面【miàn】提供问【wèn】题线索和证据材料。

投诉、举报应提【tí】供客观、明确的证据【jù】材料、可查证线索和具体的举报对象、违规事【shì】实等。鼓励实【shí】名进行投诉【sù】举【jǔ】报,不得捏造【zào】、歪曲事实【shí】,不【bú】得诬告、陷害【hài】他人。不符合投诉举【jǔ】报要求,没【méi】有明【míng】确证据和【hé】可查证线【xiàn】索【suǒ】的不予受理。

第五章 监督考核

第二十九条【tiáo】 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会同行业【yè】主【zhǔ】管部【bù】门、区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局【jú】等对评审机构【gòu】进行监督考【kǎo】核;评审机构负【fù】责对专【zhuān】家进行监督考核。

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局会同【tóng】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主管部【bù】门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委【wěi】派监督委【wěi】员,对评审【shěn】工作【zuò】质量、程序和纪律【lǜ】进行【háng】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【tiáo】 市【shì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【háng】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【mén】、区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【bǎo】障局【jú】等通【tōng】过验收、质询、约谈、现【xiàn】场【chǎng】观摩、查阅【yuè】资料等形式,依据验收结果、接【jiē】诉即办情况等,对评审机构【gòu】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开展职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工作。

第三十【shí】二条 评审【shěn】机构按照【zhào】职称评【píng】审工【gōng】作要求,通过评审质量【liàng】、履行义务情况、监督检查【chá】结果【guǒ】等对专【zhuān】家进行考核,考核【hé】不合格的退出专家库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
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四条 本办法自9-21起施行。《北京【jīng】市职【zhí】称评审专【zhuān】家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【jīng】人社【shè】专技发〔2013〕33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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